许德平 发表于 2009-7-19 11:37:45

姜堰市人大常委会各位领导:地方人民法院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姜堰市人民法院违法办案,严格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特将具体事实向各位领导做一反映,请求各位领导监督姜堰法院严格依法办事,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同时严肃查处不依法办案,有损法院形象,破坏法律尊严的法官。
我作为执行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反映的事实虽然只是一个县级市法院,标的额也只有5万元。但一个基层法院一名执行法官能违法办一个案件,就会违法办10件案件、20件案件,如果仍其发展下去,法院的判决书都成了白条,那广大人民群众还能相信人民法院吗?
因此,特请求领导不要因为我是一个小小民工,标的只5万元而不为,我希望看到有关部门能动真格的,对违法办案的法院和法官一查到底,使人民法院真正做到公正执法,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良好的形象,使我们的各级法院都成为人民信得过的“人民”法院。
姜堰市人民法院对该院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拒不执行,采取拖、搪塞、明目张胆地违法、欺骗当事人等等手法,就是不作为。请求领导督促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坚决执行(2008)姜顾民初字第0177号民事调解书,保证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许德平,男, 1968年12月7日 生,身份证号码(321087196812071859)与被告校步江,男,1965年12月16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8196512161836)欠款纠纷一案。
案件的事实:
一、2007年2月起,被告校步江雇佣原告为其私人驾驶员(包括原告的车辆),2008年2月6日双方结帐,被告应付给原告工资及车辆使用费5万元人民币,被告以借条的形式出具了一份结帐单,约定2008年3月底付清。
法院调解生效:
1、被告于2008年7月20日前给付原告5万元。
2、案件受理费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被告负担,于2008年7月2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
3、协助执行通知书,请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停止办理被告校步江所有的苏E-BR523东风风行商务车的买卖、赠与、抵押、等转移手续。
二、2008年12月23日原告向姜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9年4月多次口头向姜堰市人民法院提供车辆存放位置,5月8日原告又向姜堰市人民法院提供了苏E-BR523存放的具体位置,5月11日再次向执行局孙良俊法官提供了车辆具体位置,5月17日提供了车辆准确的地点、时间和车辆照片。
三、2009年5月11日姜堰市人民法院给原告下达了(2009)姜执字第0030号终结执行的民事裁定书。
申诉的理由:
1、(2009)姜执字第0030号民事裁定书确认被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请问孙良俊法官接手执行案件,难道就没有看过调解协议书吗?苏E-BR523东风风行商务车不是财产吗?
2、原告提供了保全车的具体存放位置,孙良俊说:原告没有提供该车是被告校步江财产的证据。请向姜堰市人民法院的(2008)姜顾民初字第0177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到了执行局就不算了,还要原告再去收集证据吗?
3、原告提供了保全车辆存放在姜堰市以南10公里多的钱野交叉路口,姜堰亚西亚加油站北50米处,走在公路上都可以看到。孙良俊法官说:我并不认识什么钱野,你不带我去,我怎么执行。钱野是姜堰向南到苏、锡、常和向东到运粮、大伦的岔路口,姜堰市人民法院有哪位法官不认识?执行案件要当事人带,如当事人能执行,还要人民法院干什么?
四、姜堰市人民法院下达了扣押被告校步江的苏E-BR523东风风行商务车的民事裁定书,为什么就是不作为。
五、(2009)姜执字第0030号民事裁定书是违法的。如前面所述,被告校步江明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对其财产进行了保全,同时还裁定扣押,怎么就没有了,我们不谈还提供了车辆存放地点。即使此车辆暂时查不到,也不能终结执行,只能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了,申请人还可以重新申请执行,这不是致法律于不顾吗?按孙良俊法官的解释:终结执行是为了向上报告结案率。这不是既不作为,又明明弄虚作假吗?(以上都有电话录音为证)。
中止执行的情况消失后,可以恢复执行。而终结执行,是整个案件最终结束了,法律上根本就没有恢复执行一说,而姜堰市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确超出法律规定,让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是谁赋予了姜堰市人民法院的立法权和司法解释权。明明有保全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多次提供了保全车辆的具体存放地,并有现场的照片,姜堰市人民法院就是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多次请求执行时,姜堰市人民法院孙良俊法官就用欺骗的手段骗取当事人签了终结执行,把案件终结了。
党中央决定要依法治国,要建设和谐社会,中央历来非常重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是维护法律尊严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姜堰市人民法院视法律于不顾,更把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弃之脑后。这怎能凝聚人心,维护人民法院的形象,建设和谐社会。
为此,特恳请领导在百忙中关心一下农民工的利益,监督姜堰市人民法院纠正不作为的行为,严肃处理少数执法犯法的法官,以挽回对法院的不良影响。

姜堰市人民法院孙良俊法官与许德平的电话、谈话录音内容主要有如下三点
1、孙良俊法官强调:就是你提供车辆在钱野的具体位置,我也不认识,也不可能跟你去执行,你必须要带我去,否则我们是不会去的。
2、孙良俊法官对终结执行的解释:终结执行等于中止执行,姜堰法院以前都用中止执行,因此有好多案件结不了,因为就是不会捣鬼、弄虚作假,排在人家后面,目前姜堰法院还是排在末位,所以我们现在就用终结执行,那是我们法院内部的事。跟你们没有关系。
3、孙良俊法官对重新申请执行的解释:我不可能帮你恢复重新申请执行的,如果我帮你恢复了重新申请执行,姜堰法院不是又多了一件案件吗?姜堰法院不是又排在人家后面吗?
以上内容如与录音不符,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许德平
联系电话:13815813499
QQ:1075180719
邮箱:xdpjyfy@163.com
2009年7月19日

mm5698 发表于 2009-7-19 13:07:27

本帖最后由 mm5698 于 2009-7-19 13:09 编辑

找律师了吗?

angelina126222 发表于 2009-7-19 14:43:59

估计找律师也没有用

mm5698 发表于 2009-7-19 16:13:46

要理性的看待这个问题,要咨询律师,要打电话给新闻夜班车。

博士 发表于 2009-7-19 20:06:15

如果是事实,可以向省内新闻媒介反应,,,,

mting 发表于 2009-7-19 20:4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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