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产妇医院离奇死亡,恳请政府还死者家属一个公道
尊敬的各位领导:您好!
写这封信,也是非常无奈的!因为实在是走投无路,不知道该向哪说理去,该去哪替我那可怜的老婆讨个公道去!就这样年仅25岁的年轻生命,刚生下孩子,连抱都没有抱上去了天堂!
我只有一个想法:一是替我老婆讨个公道!二是希望能引起您们的注意和警戒,不要再让这样的悲剧重演!我的家已经破碎了,孩子注定了生下来没有妈妈的悲惨命运!注定生下来连一口妈妈的奶都没有吃到,注定连妈妈的呼吸和心跳都没有听到,我可怜的孩子!而妈妈的死竟然不是因为难产,而是因为人为!但是,我真心希望别人不要像我一样了!
事情的缘由是这样的:
我叫陈小峰,今年26岁,家住江苏省姜堰市娄庄镇红庙村八组。
我老婆叫於芳芳,今年25岁,家住江苏省丹阳市。
我们在上大学的时候认识的!毕业后工作了两年!于09年7月初8结婚。当时老婆已经怀孕了,我们是奉子结婚的!因此我们全家人都很高兴,因为在过一年,就能迎来我们可爱的宝宝了!
09年6月份我们在姜姜堰市红林医院建卡检查,主要原因是因为离家近,方便点!预产期是10年3月15日!之前的每个月检查都很正常,临近产期,我再次陪老婆于10年3月10去姜堰市红林医院再次进行检查。所有生产指标都很正常,但是孩子脐带绕颈一圈,医生建议我老婆剖腹产。因为脐带绕颈顺产的话存在一定的风险!当时想想总是保险一点的好,所以在3月10号晚上6点就进行剖腹产手术。孩子于7点就出来了,我老婆在8点的时候也被医生从手术室里推了出来!
到了病房老婆第一眼看见我就问:“小峰,宝宝像我还是像你!”我回头看了一下我妈妈怀里的宝贝,笑着对我老婆说:“宝宝像你!特别是下巴和你一模一样!”
老婆很开心!因为我们家用的真空邦!当天晚上老婆一边和我们有说有笑的谈孩子,一边拿着手机给亲戚朋友发短信给大家报喜!
随后妇产科的医生到病房里来看了一下我老婆和孩子,并我们说了一些注意事项,以及简单的护理知识!
当天晚上手术完,一切都很正常!3月11日早上6点老婆说通气了,肚子饿!让我们煮粥给她吃,我们煮了,她吃了一碗!后来医生7点40分来查房,检查了一下老婆身体!说我老婆有奶水了,嘱咐我去买条鲫鱼煨汤给老婆吃,因为催奶!8点的时候护士就来给我老婆挂水了,当时什么皮试什么都没有做!直接挂的!就刚挂了一点点!8点15分的时候老婆就和我说她呼吸困难!我当时就急了,急忙跑到妇产科医生办公室去问情况!妇产科医生说我们太紧张了才会这样,我们紧张把情绪传给我老婆,所以才引起这样的情况!叫我们不要太虚!她一会就来看看!过了五分钟,医生慢慢吞吞从楼上下来了!
医生询问了老婆哪里不舒服!我老婆说我呼吸比较困难!医生就叫我老婆吸氧!说吸这个有好处…正常人吸氧都有好处的……医生随即又去了楼上。吸了5分钟氧气!老婆再次跟我说呼吸非常困难。连话都已经说不清楚,我感觉她喉咙像有一个石头堵着!
我当时看我老婆那个眼神都死死的,眼珠一动不动的盯着我,我心里极其害怕,赶紧飞奔到楼上,找医生。可是当我急切的把心里的感受和我老婆的身体情况向医生反应时,她又是一阵训斥。我低声下气、苦苦哀求医生赶紧下去看看我老婆。医生才勉强同意下去看我老婆。到了我老婆病床前在明知故问问我老婆哪里不舒服,可是我老婆当时话都已经说不出了。我就和我老婆说我说的对的你就点头!
医生就说我老婆枕头太低才说不出话,我就赶紧把我的衣服被子叠叠好全都枕到我老婆的身下
!但是依然没有用!医生就说垫太高了,然后医生一边把东西都拿掉!一边我们和我的家人就问医生,会不会是挂的水起的什么反应!医生连药水瓶子都没有看,就很肯定的眼睛瞪着我说:这挂的是维生素!肯定不会有问题的!
医生见我老婆没好转的情况下又说我老婆枕头高了枕在身子下面,我就拿宝宝的枕头给我老婆……我老婆枕下后没过2分钟突然使劲全身力气用手把上身撑起来,她的手紧紧抓住我的衣服,眼睛死死的盯着我,我当时害怕极了,全身都发抖发寒!而那医生,就站在旁边看着我们,什么都没有说,什么都没有做,不到一分钟的时间,我老婆突然松开了她的手,闭上了眼睛!我紧紧握着老婆的手,急切的喊:“老婆你怎么啦!老婆!”那时候时间是8.30!
医生见状才发现问题严重了 ,赶紧打电话叫了五个到六个医生过来,过了5-6分钟,医生来了,见情况实在严重,当时那些医生过来时什么都没有带,又手忙脚乱的去拿器械!8点40开始抢救,匆匆忙忙的抢救了10分钟,我老婆心脏还没恢复跳动,医生就走了剩两位。
8点55的样子,出来的医生跟我说人没救了 ……那一刻,所有的都停止,我惊呆!所以一下子在那刻崩溃了!我的心彻底碎了,眼泪也情不自禁的啪嗒啪嗒往下流!我妈妈边哭边扑通一生跪在医生面前求她们救救命!帮忙忙,可是医生还是无情的走了!
我冲到老婆身边紧紧握着她的手!心中默默祈祷我老婆一定要醒过来,求留下的两位医生继续抢救她,在继续抢救5分钟后,我老婆的心脏又恢复了…随后留下的医生又打电话叫其他医生过来插管, 插管的时候把我老婆的牙齿敲断了3根,管子都是血淋淋的!我的心也跟着滴血!痛到没有知觉!当时才发现我老婆喉头已经水肿很严重,气管全部紧闭起来,医生过来后就开始插管,插了2个多小时依然插不进, 这样一直用面罩给我老婆捏皮球,麻醉科主任插到了1点钟还是没能插进,然后才通知姜堰市人民医院五官科医生过来切喉。由于医生在家,所以医生从家赶到医院拿器械,再回到我们乡镇医院已经到了下午3点才有医生给我老婆进行切喉,当时手术很顺利。在下午4点的时候转到姜堰市人民医院,进人民医院ICU二十分钟后,医生跟我讲人没希望,只是拖延时间而已。
3月11号晚上请了江苏省人民医院ICU主任会诊
3月14号请的是上海新华医院神经科专家
上海新华医院专家与江苏省人民医院ICU主任对红林医院提供给我老婆的用药清单进行会诊的结果是:
用了青霉素之类的药品才造成这一后果,并肯定和我说红林医院提供药单这些药肯定是不会有问题的!事实说明红林医院做了一张假的药单。但红林医院坚决不承认这一点。
3月19日的时候,我老婆明显有一点好转,人民医院医生跟我们谈赶紧转到医疗条件比较好的医院还是有希望的,我们赶紧联系红林医院…可红林医院院长坚决不同意。并且跟我们分析了她如果转院要花多少钱?人死了我赔你们多少钱?说穿了,就是不肯出钱救人!对于自己所犯的错付责任!情愿花钱买命!在金钱和利益前提下,把握一手权力的他们多么伟大!而我们,却是那么微薄!连一个人命都被他们玩弄于鼓掌之间!我老婆最后一丝生还的希望还是被他们扼杀在摇篮里。
我只能继续守侯在我老婆身边祈祷她快点醒过来。
我老婆在坚持了整整24天,也就是4月3号还是永远离开的我们,离开了她心爱的孩子!离开了疼爱她的爸妈!我知道她心里,有千万个不舍得!万万个不舍得!
她还那么年轻,25岁,一个刚开放的花朵,正值青春年华!空读一肚子书!本科学历,还没有来的及报答她的爸妈!就离开了!
人走后我打算把老婆接到家里来!可公安来了200多个人。...【官方处理细节 暂且忽略】难道这些真的是我们一个和谐社会应该发生的事情吗?
我到现在都不能忘记我老婆那眼神!在我脑子里反反复复的徘徊!好像是在和我说她不甘心…她不甘心就这样离去…她不想离开她的孩子。这一秒永远刻在我心头,一辈子不会忘记她那个眼神 。我老婆从此以后再也没有看一眼她最心爱的宝宝,亲人……
请大家帮帮忙,我老婆才25岁,大学本科学历!孩子还没有满月!我的孩子注定生下来就没有了妈妈!我的家就这样破碎了!剩下的我,只能是个躯壳!没有灵魂的!为了孩子,为了这个家,为了我的爸爸妈妈!我只能选择坚强!因为我要为我老婆讨一个说法!我就不相信了,世界上没有说理的地了!我找过了我们这所有的电视台,报社,找过了江苏所有的电视台!他们就是推托!所以我恳求在看完这篇文章的网友们!能帮帮我的忙!救救我们这个家庭!
求求大家,一起帮我老婆讨个公道吧!
详见http://bbs.news.qq.com/b-1001024026/63620.htm :) :'( 心情很沉重。谁能帮帮他们。 为什么醒过来那么多天还是没救活。。。 气愤啊 庸医误人啊!!!!!!!!!!!强烈鄙视之…… 那一瓶挂的水有没有保管好? 真不是东西!:@ 关于这起事件,我只是从网上知道了一点消息,不便作过多的评论,但患者家属的心情大家都是能够理解的,关键在于如何妥善处理好事件,追究院方的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行为,依法维护患者家属的合法权益。
要说明的一点是,警察维持公共场所秩序,是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患者家属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就陷入了被动的地位。比较可行的是,在患者过世之后,家属应立即向警方主动报案,理由就是院方的行为涉嫌医疗事故罪,作为公民应当依法检举犯罪,要求公安出警处理。这样首先在道义就上争取了主动,同时警察到场,也为固定证据、维持现场状态争取了积极的机会。而在本案中,院方抢先报警,这样家属即使有理力争,也容易被误认为是无理取闹的行为,被迫散离现场,给证据的保存和固定造成不利。
作为患者家属,这时所应当做的就是及时搜集固定证据,以证实院方存在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及时提取并保存好患者病历、处方单、药物报销凭证等重要书证物证,防止事后遭到篡改。同时积极向当时在场的人员征集证人证言,为日后进入司法程序做好准备。
应尽快进行鉴定程序,如主张院方存在医疗事故,可以与院方协商后,委托泰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责任鉴定;如院方不同意鉴定,可以直接向卫生局请求进行鉴定,由卫生局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省医学会再次鉴定。
如认定院方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则责任人将受到追究,同时患者家属可以依法要求赔偿;即使不认定构成医疗事故,也不意味患者家属的赔偿要求不能得到支持,家属应准备充分的证据,以证实院方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也可以医疗过错为由,依法要求院方给予相应的赔偿。
现在患者家属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及时搜集并固定有利、有力的证据,在积极协商处理的同时,保留提起诉讼的权利,并作好进入司法程序的相应准备,协商不成的,应积极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