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郎 发表于 2010-7-7 12:30:01

【本坛评论】原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文强今日被执行死刑

本帖最后由 才郎 于 2010-7-7 12:49 编辑

今日上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原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文强今日在重庆被执行死刑。

2009年2月2日至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人文强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一案,并于同年4月14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文强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文强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于今年5月21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文强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文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情节严重;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文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并与所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数罪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并下达了执行死刑的命令。

荡悠悠三更梦 发表于 2010-7-7 12:33:13

自掘坟墓,自取灭亡

才郎 发表于 2010-7-7 12:35:24

本帖最后由 才郎 于 2010-7-7 12:37 编辑

【本坛评论】    文强的判决再一次体现法律的庄严,不管你的职位有多高、权势有多重,一旦违背了法律必将受到严厉的惩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警示在职公务人员,别拿百姓的事当儿戏,别在百姓面前耀武扬威,你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您手中的权力不是用来对付百姓的,人民也在随时监督你们。

炫动体育 发表于 2010-7-7 12:37:24

:lol晚上喝酒去

光荣战役 发表于 2010-7-7 12:39:09

本帖最后由 光荣战役 于 2010-7-7 15:36 编辑

贪腐 绝不是个案 在此为各位机关人员敲响警钟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 的道理大家都懂希望姜堰的¥¥班子能够引以为重

游人 发表于 2010-7-7 12:42:54

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东临碣 发表于 2010-7-7 13:26:19

本帖最后由 聚石 于 2010-7-7 13:27 编辑

  文强死刑的判决和执行,充分反映了党和国家在打黑斗争中的决心是坚定的。
  文强死刑的判决和执行,也是值得我们深思和反省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文强的行为,对党的形象声誉,对社会的安定和谐,对人民的体面尊严,对正义的实施执行,构成了特大的障碍,造成了巨大的损害。他的罪行,罄竹难书!难怪听闻文强被执行死刑,重庆群众自发来到重庆市委门前,打出“文强死 百姓欢 重庆安”的条幅。“莫伸手 伸手必被捉 伸手必受惩”、“人在做 天在看”、“若要人不知 除非己莫为”这些谚语是最真真切切的道理,以文强这个活生生的事例告诫那些蠢蠢欲动的“潜在”官员们,切莫抱侥幸心理。
  文强死刑的判决和执行,是“一场正义之战 一项民心工程 一个和谐之举”,是“党心所向 民心所愿”的。

姜堰人 发表于 2010-7-7 14:16:45

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jiangyan77 发表于 2010-7-7 15:55:26

晚上喝酒去
炫体运动折扣店 发表于 2010-7-7 12:37 http://www.jyrm.cn/images/common/back.gif


还欠我的冰淇淋捏:P

才郎 发表于 2010-7-7 15:57:01

还欠我的冰淇淋捏
jiangyan77 发表于 2010-7-7 15:55 http://www.jyrm.cn/images/common/back.gif


    走,哥儿几个帮你一起出气去。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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