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雇人冒充妻子骗得离婚证 靖江民政局稀里糊涂成被告
>>莫名“被离婚”季敏与丈夫江海1998年2月结婚。婚后,季敏在家操持家务,照料女儿,服侍公婆。2007年下半年,江海到与靖江一江之隔的江阴开店,此后,一直租住在江阴。为照顾女儿在靖江城区上学,季敏在城里找了工作,租了房子,并将婆婆接来一起住。江海一个月回来两三次,逢星期天,季敏还带女儿到江阴看望老公。
今年3月下旬,江海到深圳出差后不久,一个自称张莹的女人给江家打来电话说,江海在深圳意外受伤正在抢救。得知消息后,因季敏要照顾女儿上学,家人商量由江父赶到深圳处理。等江父赶到深圳,江海已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张莹以江海妻子的名义处理其后事。江父觉得蹊跷,问张莹咋回事,张莹说,她与江海是领了结婚证的合法夫妻。
莫非儿子与季敏背着我们离了婚?从深圳回来,江父问季敏。季敏一听,蒙了,说绝对没有这回事。
然而,他们在江海经营的店内,找到了张莹与江海的结婚证。
>>起诉民政局
跌跌撞撞从江阴回来后,季敏找到发证的靖江民政局,问:她与江海还没有离婚,民政局怎可向江海、张莹发结婚证?
工作人员调出原始登记。2008年6月,她与江海已办理了离婚手续。
季敏顿时如雷轰顶。离婚双方要到场,在她未到场的情况下,民政局怎可以办理离婚手续呢?
在要求民政局撤销离婚证未果的情况下,倍感委屈与气愤的季敏聘请律师将靖江市民政局告上法庭。
>>自称操作规范
当时办理江海离婚登记的老汤回忆:2008年6月的一天,江海与一个自称是季敏的女人来到民政局要求离婚。两人带了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还提供了离婚协议书。老汤将这些证件与本人进行比对,确认无误后,先将离婚登记告知单给他们签字,再将离婚登记声明书交他俩,当着老汤的面他俩签了字,最后他俩又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签字,才拍照发离婚证的。
法庭上,民政局认为对前来办理离婚的夫妻,目前,他们只能目视比对,至于到底是否是本人,他们没有技术手段来比对。民政局强调:他们在办理这起离婚证过程中,程序上是规范操作的,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程序合法,不存在过错。只要当事人具备了婚姻登记的条件,他们应当现场办理登记。
另外,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明文规定,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于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件、作出虚假声明、由他人冒名顶替骗取离婚证的相关法律责任由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承担。本案如系冒名顶替离婚,相关法律责任应由江海和冒名的女子承担。
>>民政局败诉
法官审理后认为:依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申请离婚的夫妻俩需共同到场,对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本案中,江海离婚时的“妻子”是冒名女子,季敏并没有到场,更不可能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很显然,离婚并不是季敏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民政局在登记审查时对申请离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未尽审查职责,即发放了离婚证,因此,民政局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且违反法定程序,理应撤销,但由于离婚证是与身份关系紧密联系的,该离婚证的当事人之一江海在起诉前已死亡,故该发证行为虽然违法,但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靖江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确认靖江市民政局颁发的江海与季敏的离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民政局不服,以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未违反法定程序,已尽形式审查职责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
泰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政局的上诉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太荒唐了,居然会有这样的离奇的事情。 好事啊! {:1_128:} 一切皆有可能??? 世间果真无奇不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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