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听 发表于 2011-5-6 12:13:11

户外骑行活动召集者、组织者的法律责任---转帖

看到这篇文章的各位车友,大家好!
      前几天,在GZC论坛中神游的时候,无意中看到一个帖,是一个新车友eos发出提问帖《单车骑行活动中,车友出现意外(身亡或受伤、被抢夺等),组织者本人是否要负法律责任?》,该帖有很多车友回帖,回答的内容五花八门,回答的也不全面,最终车友们对这个问题也没讨论出个所以然来,当然大伙心里最终还是没底:我们经常在论坛里召集车友外出骑车,对于车友出意外到底要不要负责任?关心这个问题的车友请继续往下看…

   本人是从去年2010年3月买的捷安特山地车加入骑行大军队伍的。在广州这座现代化、经济文化高度发达的时尚都市里,伴随着快节奏、拥挤的交通环境,令生活在这座城市的人们倍感压抑,我也不能“幸免”,拥有了自己的第一辆山地车后,我疯狂地“爱上”了这项集健身、娱乐、休闲、交友等等元素于一身的运动,之后跟随车友前辈们上大雷达、小雷达、花都王子山行、增城绿道行、东莞松山湖,也跟大队高速南昆行,期间也积极参加了譬如琶洲业余车赛、花都义拍、关心支助困难车友等义工活动~~~~
       在将近一年的欢乐骑行生活里,基于本人多年从事律师工作的原因,有一个严肃的问题(如题)一直缠绕在我的脑海里:通常,我们参与的户外活动中,无一例外都会有组织者、召集者,最起码也会有一个发起人,有的在QQ群里或通过手机短信发信息,有的在论坛里、群空间里发帖,召集人会把活动主题、集合地点、时间、各类注意事项列明;在整个活动中,我们的活动召集人、组织者一般都是比较熟悉活动路线、路况、环境,且是对该类活动的组织比较有经验的人,当然,也是比较热心肠、比较会照顾人、比较有爱心的人,组织者也会在分配好工作,为控制好队伍、防止掉队,会有专人带队、专人收队,(在活动中,通常也会比较照顾女孩子和身体条件稍逊的驴友;车友们团结互助的精神一直都是最令我感动的,当然这属于话题之外了);最近搜集了一些资料,在这里和各位前辈、车友们深入探讨一下户外活动中,组织者、发起人或是召集者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所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静听 发表于 2011-5-6 12:13:18

首先,概括一下活动组织者在不同情况下不同的法律责任:
       我们外出骑车活动大概可以分三种方式:
       第一种,个人或由志同道合者自发组成临时的团队,费用AA或某人请客;第二种方式,是个人、网站或组织,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发出倡议,有意者自愿参加,采取费用AA分摊的方式;第三种方式,网站、户外俱乐部、登山协会等组织,并收取费用,属于商业性质的活动。
       对于上面三种出游方式,第一、二种方式的组织者对车友出意外没有法律责任,(但这里有个大前提一定要注意:在意外发生时,在自己力所能及和有条件营救的情况下,组织者和其他车友产生一种临时性施救义务,不采取营救的话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这里,组织者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是:这两种出游方式,实际上是一种自发、自愿的活动,由于参加者基本是成年人(未成年人另论),对自己参加的活动的性质、危险性和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应该有明确的认识、判断和控制能力,从《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来看,参加活动的车友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应该对自己所参加的户外活动所产生的风险和可能的危险独立承担责任。
       法律上,从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来看,要求一个行为人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需要以下要件:1、有侵害的结果;2、行为人或组织者有侵权的行为;3、行为人或组织者有主观的过错;4、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而在第一、二种方式的情况下,车友们是自主、自愿为核心的,组织者进行的是非经营性行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安全责任,也就不存在过错责任,所以也不构成所谓的民事责任的承担。
      对于第三种出游方式(商业户外活动),不论组织者是个人还是网站、户外俱乐部、登山协会等组织,均应对由此而造成车友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理由是:
       第一,既然是商业活动,就是一种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至于是否实际赢利是一个经营成果问题,而非判断经营活动和非经营活动的标准),组织者是经营者,就应承担安全责任。
       第二、商业户外活动中存在一方(组织者)提供户外活动的相关服务,另一方(车友)交纳费用并享受服务的情况,按合同法第二条、 第十条的规定,不论组织者和参加者是否签定了书面协议,事实上都成立了一种合同关系,作为合同一方的组织者应该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既然是合同关系,作为组织者不论是否约定,安全责任是个必然的法律义务,否则车友也不需要参加商业户外活动了。因为组织者的安全责任实际上应该属于《合同法》第 十二条第(四)项的质量条款,(即商业户外活动组织者提供服务的内容和对该内容的完成程度要求),即使双方没有合同或合同没约定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合同法》第62条和《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来看保障安全是组织者为实现商业户外活动目的所必须的义务。
       以上是商业活动组织者应承担车友意外的法律责任的理由,但也会有例外情况,即商业活动组织者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1、参加活动的车友不服从组织者及其工作人员的指挥、管理和要求的,或违反规定擅自行动的。2、自行携带的装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当然,组织者在出发前应当告知对参加者身体、装备、技术要求,并履行检查义务)。3、隐瞒身体情况,或明知不符合活动要求而隐瞒导致发生意外的。4、由于天气、地理环境发生变化,且组织者及其工作人员处置并无不当的。5、其他由于车友自身原因导致损害的。
      从上述方面来看,由于车友们所参加的户外活动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由此引发的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的承担,人民法院会分不同的情况,依法而公平的处理,充分保障各方权益,有序规范户外活动,使之得以正常的开展和发展。

静听 发表于 2011-5-6 12:13:31

我们来看二则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例:
       第一则真实案例:
       2001年3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北京某业余登山队领队2000年5月组织青海玉珠峰登山中,因一名队员死亡,死亡队员的父母以业务登山队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最后,死者父母要求登山队赔偿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判决理由是:死者在登山过程中,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潜在的人身危险有正常的判断和预见;领队对登山队成员的攀登活动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监护责任,死者死亡是其在撤回营地的路途中遇暴风雪及恶劣的周边环境等不可抗力所致,案中也没有证据表明领队对死者的死亡有主观过错以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第二则真实案例:
       广西南宁市,发帖人小梁通过网络论坛发帖召集AA游峡谷,“手手”(受害女孩的网名)报名参加了此次户外活动;2006年7月9日,户外活动中的一个夜晚,突如其来的山洪淹没了在帐篷里熟睡的“手手”,无情的洪水夺去了她花一样的生命。随即,“手手”的父母以发帖人小梁和其他驴友为被告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
       2006年11月16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发贴人小梁对“手手”的死承担60%的责任(16万元),其余同行“驴友”共同承担15%(5万元)的责任,“手手”自己承担25%的责任。被判承担责任一方不服,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颠覆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发帖人梁某在内的12位自助游“驴友”,在被认定对本案受害人“手手”的死亡“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根据民法通则无过错“公平责任”原则,酌情给受害人家属适当“补偿”:“发帖人”梁某3000元,其余每名“驴友”各2000元,共计25000元。(大家请注意,这里的补偿,不是承担法律责任,而是法院基于人道主义、法律公平角度作出的处理方式)
       从律师职业的角度来对此案分析:青秀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将“驴友”出行免责条款中包括生命自负的AA制“潜规则”否定,这就意味着在今后的“驴行”中,发帖的“驴头”将要对每位“驴友”意外伤亡负最大的责任。 之所以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是基于如下理由:第一,不能认定组织者收钱就是营利。 “发帖人”小梁确实收了每人AA制的60元钱,但关键要看收的60元钱是不是作为组织者的劳务费。事实上,这60元仅仅作为集体活动的开支,用到了每个人的活动上,在活动结束之后是要多还少补的,非营利性质。第二,组织者对他人没有注意义务。大家都是成年人,选择在哪里宿营是商议决定的;受害者作为一个成年人,对自己参加户外活动既有参加前的注意义务,同样也有参与活动中的注意义务,而不应该还要别的成年人帮助注意安全、尽安全义务。第三,组织者是倡议人而非领导人。在自助游活动中,组织者只是发起人、倡议人;驴头和驴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所以,让组织者承担主要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最后,本文属于作者拯救神父原创,希望不致让大伙失望;如有不足,请多指正;如需引用,请事先知会一声,谢谢!

原乡人 发表于 2011-5-6 12:25:54

其实,
主要还是自己要对自己负责!
我这话是帮老张说的!

wangyzmf 发表于 2011-5-6 12:41:13

原乡人 发表于 2011-5-6 12:2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其实,
主要还是自己要对自己负责!
我这话是帮老张说的!

建议参加人员自己要买意外险。已经叫lp咨询了,近期就买。

炫动体育 发表于 2011-5-6 12:54:26

如果是收费性质的应该负有责任!如果是作为兴趣爱好自发而行的一个组织行为,那应该不需要负责!没有义务去承担这个风险!

才郎 发表于 2011-5-6 12:58:26

上次咨询过了。一年买意外伤害险大概是50元左右。

原乡人 发表于 2011-5-6 13:06:36

才郎 发表于 2011-5-6 12:5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上次咨询过了。一年买意外伤害险大概是50元左右。

这个可以有
这其实就是老张的主要工作
要不才郎你帮我们买一下
统计一下多少人买
队伍大了
不能没个规矩

才郎 发表于 2011-5-6 13:13:21

原乡人 发表于 2011-5-6 13:0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个可以有
这其实就是老张的主要工作
要不才郎你帮我们买一下


赞成大家为自己上份保险,几十块钱也是小钱。

自行车爱好者 发表于 2011-5-6 19:44:28

:lol我们这个活动都是自愿的,我不会主动请那个去的,我们这是以健身和休闲为主,等我们发了骑行服,我就会让大家答一份免责声明,不是我怕事,也是少一点麻烦。大家都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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