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寅生因受贿被开除党籍
1999年至2010年初,杨寅生利用其担任泰州市人事局副局长、局长、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就业、工作调动等方面给予关照,单独并伙同其妻沈幼琴先后50次非法收受相关人员所送的人民币611000元、美元2000元以及价值人民币56174元的金条、金币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67174元、美元2000元。2010年10月12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杨寅生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4万元。日前,泰州市委报省纪委、省委同意,决定给予杨寅生开除党籍处分。(市纪委审理室) 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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