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l93131 发表于 2013-1-20 19:43:24

杨涛:浙江萧山“17年前死缓案”有着怎样的内幕

      浙江高院之所以立案复查,很可能是该案的证据出现重大疑点,办案和审判过程存在问题,那么,其中的内幕又是什么?

  浙江萧山籍男子陈建阳等4人曾因抢劫、盗窃案于1997年被判死缓,结果公安机关2012年在侦办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原案可能存在问题,浙江省高院于2013年1月4日对此案进行重新立案复查,并表示将“有错必纠”。

  如果此案将来被证明是错案,比起佘祥林、赵作海他们,陈建阳他们更冤,因为他们已经在牢里蹲了17年,并且,他们中有三人在一审中还被判处死刑,在二审时改判,可谓是在鬼门关转了一圈。当然,他们又算是“幸运”的,毕竟公安机关在发现此案可能存在问题时,浙江高院愿意立案复查,并表示将“有错必纠”。

  很明显,浙江省高院之所以立案复查,该案的证据很可能出现重大疑点,当年的办案和审判过程很可能存在问题,那么,其中的内幕又是什么,是什么导致了这些问题的发生?

  对此,有网民推测是“刑事书面卷宗主义”。曾经有一种说法是“公安机关做饭、检察机关端饭、法院吃饭,法院吃什么饭取决于公安机关做的什么饭”,所以,在过去一些时候,公安机关卷宗上记载什么,法院就怎么判,庭审流于形式,此案中是否有此问题呢?

  还有网民推测有“刑讯逼供”。以往的诸多冤假错案表明,这些案件的做实,离不开对被告人的刑讯逼供,每个冤案必有被告人刑讯的血泪史,此案中是否有“刑讯逼供”,需要彻查。

  当然,还有可能存在的问题就是法院将《刑事诉讼法》中的“疑罪从无”扭曲为“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疑罪从挂”。此案中,三人上诉后,法院刀下留人,将死刑改判为死缓,是否有这一因素?

  然而,这事到底是什么原因,必须有案件的信息公开才行。信息公开才不会让案件的复查停留在个案,倘若这真是一个冤案,那么,信息公开就不但能让被冤枉的公民重获自由之身,获得国家道歉和赔偿,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更能让有关方面总结经验教训,避免类似的案件再次发生。后一点尤其重要,因为,虽说刑事诉讼法已经进行了二次修改,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则都已经入法,但是,以往冤案的经验教训不汲取,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潜规则”不除,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得不到坚守,法律条文只会停留在纸面上。

  “17年前死缓案复查”的信息不仅要公开,而且要及时和全面地公开,因为只有公开,才能让媒体和舆论监督及时跟进,才能排除此案中可能存在的干扰,推进冤案的顺利纠错。即便复查下来,此案不属于冤案,透明和公开,也能增加民众对于司法的信心,更加信服司法机关得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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