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车辆被偷 物业败诉赔偿业主损失
2012年11月17号晚上,姜堰市民范建把摩托车停在小区,结果第二天早上摩托车不见了踪影,于是,范建一纸诉状把物业告上了法庭。近日,姜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2011年12月,范建入住姜堰区东方不夜城9号楼,并缴纳了两年的物业管理费。去年11月17号晚上,他和往常一样,把摩托车停放在装有监控摄像头的楼道内,谁知第二天早上,摩托车不见了踪影,范建当即就报了警。
公安机关随后找到物业调取监控,令范建没有想到的是,这个监控根本就是个摆设。由于没有任何线索,公安机关至今没有破案,于是,范先生把物业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法庭上,原告范建向法庭出示了公安接出警登记,缴纳的物业费用证明,以及购买摩托车六千五百元的发票,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车辆以及证件损失8000元。被告一方则向法庭提供了小区内智能化现有监控设备统计表、小区保安24小时执勤、区域内巡视的值班记录。
被告代理人认为原被告之间是物业管理合同关系,而非保管合同关系。被告已经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物业服务的业务,原告将车辆放在小区楼道的门厅,非停放车辆的场所,原告应对自身的损失自行承担损失。对此,范建认为,物业安装的监控形同虚设是小偷至今未抓获归案的主要原因。
那么,车辆被偷,小区物业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审判长表示,原被告双方曾签订过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中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中安全护卫一项明确约定了物业公司应该服务的具体内容,物业是否要赔钱,主要看物业是否履行了约定的内容。
从庭审情况看,被告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已经提供了24小时周界报警的服务,那么法院就此认定,被告没有能按约全面履行其应该承担的安保义务。
综合考虑摩托车的折旧问题,和被告违约责任的大小,法庭当庭作出了判决。
被告浙江佳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浙江佳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2天内,共同赔偿原告范建因摩托车被盗的损失1950元。案件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从。物业方表示,他们会以此为鉴,积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我是个凑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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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手云集 果断围观
还真有叫“范建”这个名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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