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夺命查不到谁扔的 4名路过司机交通局担责
姜堰市民霍某和妻子陈某,下班后骑摩托回家,途中撞上几块建筑垃圾,妻子陈某摔倒在地不幸身亡。由于无法确定建筑垃圾到底是谁掉落的,霍家人只好把包括4名垃圾运输司机、姜堰交通局等在内的14个单位和个人告上法庭。
泰州市姜堰区法院经一审,认定该案属于“公共道路妨碍通行纠纷”,并于日前作出判决,由4名司机和交通局共同承担6成责任,赔偿约36万元。4名司机的赔偿由车辆所有人承担,目前已到位。
祸从天降
建筑垃圾夺走妻命他列出14个被告
2011年10月6日凌晨4点,泰州姜堰市民霍某夫妇下班,像往常一样骑着摩托车从厂里回家。
他们由南向北开到姜堰区溱湖大道与天目西路交叉口时,摩托车突然颠了起来,霍某夫妇被甩了出去。
原来,夫妻俩的摩托车撞上了掉落在路上的几块建筑垃圾。坐在摩托车后座上的妻子陈某,伤得更为严重。虽然当地医院紧急展开抢救,但她仍因伤势过重不幸身亡。
面对突如其来的事故,霍家人既悲痛又愤怒。可是,他们在事发现场找不到具体的“肇事者”,因为没有人对那几块建筑垃圾负责。
霍家人调查后得知,事发前1天即10月5日,为了给辽河一建供应建筑垃圾,张某、徐某、郭某、曹某等4人分别开着垃圾运输车经过事发路段。这4辆运输车的车主,分别是孙某、金马土石方运输公司、台前县鲁豫运输有限公司、兴亚运输有限公司。
围绕赔偿问题,霍家与这些人员及单位多次理论无果,只好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一纸诉状将张某等4名驾驶员和他们的车主孙某、金马土石方运输公司、台前县鲁豫运输公司、兴亚运输公司,各车辆分别投保的3家保险公司,以及承包方辽河一建、建设方中石油泰州分公司,以及姜堰交通局等14个单位和个人告上了法庭。
霍家人认为,这些被告对事故后果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死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约6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命案“责与罚”
14被告都说:这事和我无关
4名垃圾运输车司机:
我又没撞人,责任应由车主扛
4名司机共同辩称,他们的垃圾运输车并没跟霍某发生交通事故,不应承担责任。即使确认他们的车辆与事故的发生有关联性,他们也只是履行职务行为,应由车辆挂靠单位和实际拥有人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
4辆运输车车主:
司机自己担,建设方也有责任
孙某、金马土石方运输公司、台前县鲁豫运输公司、兴亚运输公司是4辆车的车主,他们共同辩称,4名司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应由雇员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涉案机动车输送的垃圾,是为建设方中石油泰州分公司和受益方辽河石油一建提供的,作为使用者与受益者,他们均应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工程建设方和承包方:
我们和驾驶员没有合同关系
建设方中石油泰州分公司辩称,公司与涉案车辆驾驶员不存在合同关系,也不是驾驶员的雇主。霍某要求赔偿,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承包方辽河石油一建则辩称,公司与李某是买卖合同关系,但与4名驾驶员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雇佣关系,至于李某与4个驾驶员之间是什么关系,并不知情,请求驳回对公司的起诉。
3家保险公司:
不赔交强险,应该去找交通局
3家保险公司辩称,投保的4辆车都没与霍某所骑的摩托车发生直接碰撞,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而且建筑垃圾脱离所运输的车辆17个小时,交通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职责过错,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姜堰交通局:
……这和我们局有什么关系?
姜堰区交通局辩称,这起事故是一起侵权案件,有明确的侵权人,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与已方无任何关系。
此外,多名被告还提出,在这起事故中,原告霍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大部分责任。
法院判决
4名司机和交通局担6成责任
姜堰法院经审理认为,4辆运输车中的一辆或数辆掉落了建筑垃圾碎块,是造成陈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在无法查明所掉垃圾碎块具体为哪一辆车所为,并且4名司机都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情况下,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他们承担的责任应由车主承担。
姜堰区交通局虽提供了巡查记录表,但不能证明已按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尽到了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致使建筑垃圾掉落路上10多个小时未被发现,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可原告霍某提出的约61万元的赔账总额,张某、徐某、郭某、曹某等4名司机共同承担45%的责任,这部分赔偿由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即孙某、金马土石方运输公司、台前县鲁豫运输公司、兴亚运输公司承担。姜堰交通局,则要赔偿15%的工作过错责任。
霍某在夜间驾驶未定期进行安检的摩托车,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车速较快,应承担30%的责任。受害人陈某未佩戴安全头盔,自身亦承担10%责任。
陈某的意外死亡,不是因为霍某与张某、徐某、郭某、曹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是与掉落在路边10多个小时的建筑垃圾发生碰撞,该案定性为“公共道路妨碍通行纠纷”比较恰当。3家保险公司不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担责。
因原告霍某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中石油泰州分公司、辽河一建为4名驾驶员的雇主或是驾驶车辆的受益人,主张他们承担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日前,该案判决正式生效。到昨天,张某等4名司机的赔偿份额已经履行到位。姜堰交通局一度打算上诉,中间因故放弃,但赔偿还没有履行完毕。
焦点追踪
不知垃圾谁丢的,为何司机担责
姜堰法院审判员肖立芹:该案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可能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但不能准确判定谁为加害人的情况。由于共同危险行为人的不确定性,在这种情况下只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共同承担责任。
判交通局赔钱理由在哪
姜堰法院开发区法庭庭长单洁:姜堰交通局只能证明自己不是直接侵害人,不能证明他们已履行了妥善管理维护路面的义务。
依照法律规定,交通局作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于县道的安全负有安全维护清扫清障的法定义务。
但是在本案中,交通局没有及时发现并清理建筑垃圾,也没有设置警示的标志,正是由于他们没有尽到对公路的管理责任,给加害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可能,从而导致了悲剧发生,所以法院判令交通局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大人,此事必有蹊跷!
体现了人生命的价值 传说中的沙发???哇卡卡
占坑编辑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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