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始知止 发表于 2013-9-5 10:31:43

我!是职务行为,

范宏甫:
我!作为正太公司的董事长,
我!是职务行为,
不是个人行为,
你!要懂!
职务行为就可以为非作歹吗?谁是此言的后盾?贪官污吏!钱势!司法不公的、枉法的司法者!不作为的当权者!怯权媚富贪赃枉法的封建官场恶习!民众的事不关己的冷漠!

    范宏甫----现任泰州市第四届人大代表、正太集团董事长基于: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2010年5月4日苏刑诉一刑抗【2010】3号【本院认为,本案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原审被告人周余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下:
  1、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虽然承包协议书约定承包形式为:乙方(承包方)牵头人中标后,联合本企业其它管理人员以合股、合作或合伙经营方式组建承包体,实行集体经营、共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但有充分证据证实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就是周余强一个人,所谓的“承包体”实际并不存在。而且,本案的承包关系应当认定为“死”承包而非“活”承包,也不能简单地归结为“集团内部的经营责任制”。承包性质的确定,不仅要看承包合同的条文,更要看承包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虽然从承包协议的约定及履行看,正太集团对交通公司有一定制约和监管职责,体现了部分内部经营责任制的特征,但承包合同中同时约定,周余强每年定额上缴承包金,正太集团包赢不亏,不承担经营风险,由周余强自行对外承接工程,自行承担经营风险,行使经营管理权,自主决定工资分配;此外,分公司人偿使用集团公司借款,除银行利息外,另多付5%管理费,该款不能视为正太公司的投资;交通公司自行承担本公司人员工资、奖金等。并且,正太集团多个负责人以及正太集团下属的与交通公司承包性质相同的其它分公司经理的证言,均证实当时正太集团采取的是“死”承包的经营形式。本案的承包关系符合“死”承包的两个核心要件:定额上缴,自负盈亏,所以应该认定为“死”承包。
  2、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死”承包虽然不是规范的法律概念,但是可以据此来判断承包经营形式下相关财产的利益归属。在这一法律关系下,原有的企业财产,所有权属于发包方;承包经营所形成的财产收益,在承包人依照承包合同足额上缴了承包费的前提下,就应当归承包人所有。承包人占有这部分财产,即使手段不合法,也只是侵害了发包方的知情权,没有侵害发包方的财产权益,不应当认定犯罪。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周余强占有的财产是交通公司原有的企业财产,且周余强已经足额上缴了承包金,因此,从事实存疑应采用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应当认定其所占有的财产是承包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收益。承包协议虽然约定“由正太集团经审计后方可进行年终利益分配”,但只是程序要件,不是实体要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财产的归属。虽然周余强在承包期未满、交通公司未经正太集团审计、承包盈亏不明情况下占有财产的行为不当,但不宜认定犯罪。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当改判周余强无罪!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泰刑二终字第111号刑事裁定书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11月4日(2010)苏刑抗字第0001号【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裁判认定周余强职务侵占的事实不清,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泰州中级人民法院(2006)泰刑二终字第111号刑事裁定和姜堰市人民法院(2006)姜刑初字第0192号刑事判决!】

  故曾因江苏省泰州中级人民法院(2006)泰刑二终字第111号刑事裁定:1、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没收财产348980元……的被告周余强请求泰州市第四届人大代表,原姜堰建工局局长、党委书记、正太集团董事长,正太集团改制后弃政从商、现任正太集团董事长、正太集团最大持股者范宏甫,忠实履行人民代表为人民的神圣职责,收集其原任姜堰建工局局长、党委书记、正太集团董事长时,正太集团向姜堰市纪委、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及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提供的如下证据:
  一、2006年3月1日9时10分至10时10分在正太集团董事长办公室,姜堰市公安局刑侦人员对范宏甫的询问笔录第2页所提到的审计报告;
  二、姜堰市人民法院(2006)姜刑初字第0192号刑事判决书第2页最后一段“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余强于1999年9月6日与江苏正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中所查明合同的复印件;
  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泰刑监字第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第1页第二段“周余强:本院经审查查明,2000年4月25日,你与江苏正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太集团)签订劳动合同,2001年1月1日,你又与正太集团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中二份劳动合同的复印件。
  本人请求范宏甫人大代表能在百忙之中挤出时间,履职助民,在近日指令原经办人提供以上书面证据!以利于处在水深火热之中的周余强合理合法主张权益!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若不提供或无法提供,本人认为原提供者涉嫌伪证罪,我坚信法律是公正的,同时也承认枉法的司法者是客观存在的!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而是时辰未到是永恒的、颠扑不破的真理!
  并祈求有正义感的平民百姓给我正能量,祈盼了解事实真像的人们伸出你们正义之手帮助我,悍卫司法公正和谋求公平正义!使习总书记所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重要指示在姜堰早日得以践行!
  因本人水平所限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2013年4月21日星期日
  姜堰区有正义感的人民,请给我正能量!2013年4月23日星期二上午我父亲遇到范人大时,他讲要求他提供上列的一份证明我亏损440多万元的审计报告和三份劳动合同,必须执法机关要求配合时才提供,言下之意是他有能量绑架执法机关,有枉法的贪官污吏做他的坚强后盾, 就无中生有叫你住了几年牢,省检无罪抗诉又能奈我何啥?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原审裁判又有什么用?你当事人无权要求知道事实真象,你敢不佩服范人大神通广大吗?
  范宏甫--泰州市第四届人大代表:我坚信习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所言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一定能够践行!你信不信?


  周余强
  4/23/2013 8:53 PM


作者:周余强 时间:2013-04-28 20:59:37

 2013-3-18 周:范董你下午在办公室吗?又过去了一个多月,我想去你办公室把我的一些想法和你沟通一下,。
  范:过几天吧,我这几天特别忙。
  周:周六上午行不?
  范:到时再联系吧
  周:我知你很忙,而我什么事也没有,我想你能给一确定时间!你安排黄建明请当初办案的公检法的司法者,界定审计事务所提出的问题中我们双方有争议的事怎么样,我想在周內对事务所有明确的答复,结帐的事,我认为我们应该共同努力在四月底应该有一个结果!
  2013-3-21 周:范董今日下午有空否?有空吾至!行不
  2013-3-21 周:范董今日下午有空否?有空吾至!行不行?
  2013-3-22 周:范董我今下午是去办公室遇你还是晚上在你家楼梯口等你?
  2013-3-23 周:范董今天是星期六你上午什么时候到办公室?
  2013-3-23 周:范董今天是星期六你上午什么时候到办公室?
  2013-3-25 周:范董又是一周一,何日有通知结算?明天在不在姜,在姜我与你沟通!
  2013-3-25 周:在家否范董又是一周一,何日有通知结算?明天在不在姜,在姜我与你沟通!
  2013-3-25 周:一是一!二是二!实事求是!行不行!范董?何时去办公室?明天下午可否?
  2013-3-27 范董一周又过了一半,你真的忙得回信息的时间都没有吗?我只是要求实事求是安承包协议出一份真实的审计报告,就这么难吗?会计事务所所要求答复的,你准备拖到何时?难道这个社会在你心目就一定是人善被欺到底吗?马善被人骑到死吗?我想本周你对事务所所提的必须明确的问题一定会有书面答复,并且我认为无论你多忙,与我审计的事我只找你,其他任何与我谈审计事宜必须有你书面授权书或正太集团相关文件,并应有明确的权限,请谅解我将此信息发布在网上!
  范:事务所需要答复的问题都是应该你提供的,我们都不知道具体情况。报告什么时候能出来,我觉得关键还在你。
  2013-3-27 周:事务所2013年2月6日对接后需正太集团和周余强确定的事项,若范董认为应该我提供,你给事务所书面承诺。
  范:该谁提供谁提供,我承诺什么?
  2013-3-27 周:你把事务所的书面要求看一看再下结论行不?
  范:好的,我再了解一下。
  2013-3-27 周:麻烦你
  范:不客气
  2013-3-29 周:范董今天已是星期五了,事务所的要确定的内容你确定了没有?
  2013-3-31 周:翻董:明曰六时前我父母坐您欺下侯审计报告行不!1!!?
  2013-4-16 周:范董:上周给你送去了公开诉求,因你外出交你司办公室蒋主任转交,今已是本周二了,诉求中要求你所提供的一份亏损440多万元的审计报告和三份劳动合同,因我身心之故,不能至你处当面索取,故请你安排人送我家!或我叫父母去你司取、或叫父母去你家楼梯口取!因你一定也知这四份书证对司法公正是至关重要的!请你务必在今日给出明确的、肯定的答复!
  具我父上周告诉我:他去你家楼梯口向你送诉求时,因未遇到你,准备将公开诉求贴在你楼梯口时,你早已等候在哪里的连襟有欲向我年近八十岁近四年三次手术:血管内加了七个支架、二次心脏搭桥的老父亲动手的冲动,我要求你叫他少管与他本人无关的事,更不能冲动,凌辱一位弱不经风的长辈,在牢中有一句经典名言:"冲动是魔鬼!!"
  我之苦衷、无奈、无助、无为,请你能换位思考,面对现实,善意地利用你聪明才智,不要被佞人之言所蒙昧,忠言逆耳,事实胜于雄辨,贪官污吏他们向你索取永远是利益,时间会磨尽所有虚伪,真心诚意地帮我走出难境!
  请原谅我将给你的公开诉求贴在各大知名网站,言词之中多有不妥和得罪之处,但我自信无不实之言!相信你比天空还宽高的胸襟,比大海还深的胸怀一定能理解!

  范:余祥:
  请你按照正常途径行使你的合法权益,你采取的任何过激行为都会让我们越走越远。你爸爸公开讲你进监狱是我的原因,你把仇都结在我的身上,这让我非常生气,说明你至今都没有想明白你自己的事。
  我至今为止还不想计较你的事,我也希望你自己能早日走上生活的正常轨道,好好把握吧,不要越搞越麻烦。算是一个老同事老朋友对你的忠告吧。

  2013-4-16 周:有一点你完全放心,我心中早已没有了仇,一定要最终结果,就是逼我坐到泰州中院,泰州中院为何拖延,其个中原因我不得而知,我希望你能与泰州中院审监庭吴庭长沟通沟通,他之言对你我及当处经办该案的司法者均有益!
  范:我明确告诉你,你的事我以前没有参与过,现在只要你不影响我,我也不想参与。你需要的资料,公司不好给你,只有执法机关要求配合时我们才会提供,请你谅解。我作为正太公司的董事长,我是职务行为,不是个人行为,你要懂!
  2013-4-16 周:既然你这么讲,因为无财力去谋求司法公正,那么我只能靠个人微薄的力量将事实真象让姜堰区城区人民知道!
  范:这样的话我想我们会完善你的资料。
  2013-4-16 周:行!


亚亚 发表于 2013-9-5 10:33:13

没人回帖。。。我来个吧

上善无语 发表于 2013-9-5 15:05:44

东邪和西毒在揪架......

我是姜堰人 发表于 2013-9-10 21:03:45

楼猪V5啊

忆西风 发表于 2013-9-12 10:18:42

站位支持

顶美画廊 发表于 2013-9-12 21:24:28

不太清楚神马情况。

水乡人jy 发表于 2013-9-24 16:08:41

;P;P:lol: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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