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贺2014年海陵区人民法院劳动合同纠纷案调解完美成功
本帖最后由 草根之约 于 2014-1-2 15:13 编辑祝贺2014年海陵区人民法院劳动合同纠纷案调解完美成功
文/季晓峰 2014年元月2日是江苏顺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泰公司)诉姜堰区市民吴红军、王长军(以下简称二被告)旷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开庭调解。 搞笑的是原告(顺泰公司)在诉状中竟将自己定性为被告,其诉求不明,事实颠倒不能自圆其说。以原告从2013年7月24从公司回家反省,后二被告无故旷工不去公司上,致公司业务产生严重损失为由。但事实是二被告于2013年7月24日被原告安排回家反省后,且一直不通知二被告上班,原告让二被告回家反省的目的很简单,其实就是单方将二被告无故辞退,所以不存在二被告无故旷工一说。二被告等至2013年8月未接到原告通知上班的电话,故于2013年8月27日向泰州市海陵区劳动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在二被告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也没有接到原告通知二被告于何月何日反省结束后去公司上班通知。所以在海陵区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后,二被告不服仲裁决定,于2013年12月19日向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顺泰公司在知道吴红军、王长军不服仲裁决定的诉求后,于2013年12月21日向海陵区法院提起诉讼,以仲裁决定存在偏袒,以因二被告无故旷工给公司带来无可估量损失为托词,将吴红军与王长军诉之法院,海陵法院逐定于2014年元月2日以简易程序进行了开庭调解。 在调解现场,原告顺泰公司当庭不能拿出其诉求中与二被告于2013年3月26日签定的劳动合同(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劳动合同是2013年2月26日签定),当庭不能拿出因二被告无故旷工给公司来损失的证据材料,当庭否认在仲裁开庭过程中原告证人证明在2013年7月24日让二被告回家反省的事实。当然,原告的一切诉求在法庭上都不能自圆其说。 在了解该案的启发过程与背景,听取了双方当事人意,负责该案调解的李虹法官问原告及二被告是否接受调解,在征得二被告同意后,我对法官说,天大的事最后也是调解下来的,被告不拒绝法庭调解。 当然,二被告面对原告顺泰公司在工作过程中的若干坑害行为,作出了君子决定,决定接受法庭调解,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获得合理赔偿。两位被告没有因为顺泰公司的不良行为对其漫天要价,没有因为原告的无理诉求而追究其法律责任,最终在我和李法官的建议调解下接受了法庭调解方案,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并当庭制作了调解书。 想不到2014年我无偿代理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第一次开庭,就获得完美收官,真是值得庆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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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郎 发表于 2014-1-2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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