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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即日起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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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才郎
时间:
2010-3-27 13:10
标题: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即日起可办理
新华报业网讯 即日起,劳动部门开始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想参保的居民可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手续。近日,《泰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出台,明确市区缴费标准最低每人每年100元,最高不超过6000元,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
“参保人缴足了当年的保险费后,政府给予30至50元的当年参保补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保处负责人鲁国光介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须按年缴纳,在当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之间一次性足额缴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及600元以上档次。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设定更高档次的缴费标准。市区确定的最高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市区低保家庭参保补贴每人每年100元
鲁国光说,低保家庭中参保人按不低于最低标准100元缴费后,政府给予每人每年参保补贴,具体补贴基数及补贴标准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目前,市区明确每人每年补贴100元。
低保家庭中参保人应凭当年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和相关低保证明手续,到村(社区)申领《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低保)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申请表》,然后再到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和补贴手续。凡享受低保参保补贴的,经办机构应在《缴费证》和《低保证》上予以注明。
重度残疾人按不低于最低标准缴费后,政府也给予每人每年相应的参保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及补贴标准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相关部门正在制定市区的补贴办法和标准。
参保人有困难可办理两次免息借款
《细则》明确,参保人因家庭成员患大病或遭受重大灾害等变故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供相关证明后,经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和乡(镇、街道)审核、市(区)经办机构批准,可以持参保人本人的《缴费证》、身份证等手续办理质押免息借款。
“但借款金额不能超过参保人本人的累计本金。”鲁国光介绍,借款期限最长为2年,最多可以借两次。距享受养老待遇年龄(60周岁)不足2年的人员,不得借款。经办机构应在借款人本人《缴费证》上做好借款、还款记录。借款期间原个人账户继续计息。
借款人须与市(区)经办机构签订还款协议,还款的最后期限不超过期满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借款须一次性还清。借款未按时一次性还清的,经办机构可按照还款协议,作为自动退保处理,一次性结清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不包括借款期内借款部分的计息),并注销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在注销养老保险关系后要求继续参保的,可按新参保办理。”
养老关系转入5年方能享受待遇
《细则》提出,参保人在大市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且仍参加转入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参加转入地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剔除政府各类参保补贴及其利息后的余额。
“值得提醒的是,在大市内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含行政区划调整人员),参保人要参加转入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际缴费5年以上(含5年),方可在转入地享受养老待遇。”鲁国光说。
据介绍,在转入地实际缴费满5年后,超过享受养老待遇年龄的,从满5年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养老待遇。不满5年期间的养老待遇不补发。“比方说,一名58岁的参保人养老关系从兴化转到姜堰,即使他在兴化缴费超过15年,他也必须在姜堰缴费满5年,也就是63岁时才能开始领养老金。”老农保折算年限就高不就低
《细则》提出,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待遇的老农保参保人,在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老农保的初次参保时间视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初次参保时间。
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折算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各统筹地区确定的最低缴费标准折算,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折算不足15年的,须继续参保缴费。折算年限和正常参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后仍不足15年的,按各统筹地区2009年执行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数补缴,补缴后缴费年限累计不超过15年;折算超过15年的,按15年折算或最长折算不超过到2009年的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按就高不就低计算。
“举例来说,一个老农保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上累计有1280元,除以最低缴费标准100元,为12.8,那么他的缴费年限就算作13年,不足15年,应继续缴费直至满15年。”鲁国光解释说,我市1992年开始推行老农保。如果参保人从1992年缴费至今,个人账户资金折算下来超过15年,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缴费年限从1992年算到2009年,为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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