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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社区民警顾伟致辖区养犬市民的一封信 [打印本页]

作者: 顾伟    时间: 2010-7-31 11:51
标题: 社区民警顾伟致辖区养犬市民的一封信
社区民警顾伟致辖区养犬市民的一封信



各位养犬市民:

  你们好!近年来,社会上因无序养犬引发的卫生、环境、治安等问题日益突出,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辖区环境卫生,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我们忠告养犬市民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村(居)民公约和有关养犬法律法规,依法、文明、科学养犬。
    二、养犬人必须自饲养之日起7日内(已饲养但没有进行防疫的在7月31日前),携犬到姜堰镇畜牧兽医站对犬只进行疫病监测和注射狂犬病疫苗(每年一次),领取《犬类免疫证》。
    三、遛犬时应携带《犬类免疫证》,犬只须佩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看管;对犬只排放的粪便、携犬人应立即清除。
    四、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市场、商店、饭店、学校、托幼机构、医院、车站、体育文化娱场馆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占用人用休闲设施,乘坐电梯应当为犬只戴嘴套并怀抱,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
    五、在城区和集镇不饲养大型犬,其他地区饲养大型犬的应进行圈养或拴养;大型犬只不得出户,因免疫、诊疗等确需出户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携带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看管。
    六、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应立即将伤害者送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所在地医疗机构诊治,依法承担责任,并在24小时之内将伤人犬只送到所在镇畜牧兽医站进行检疫。
对不按规定防疫、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驱使犬只伤害他人、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等违法养犬行为,农委、公安、城管等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凡是公共场所无人牵领、看管的犬只,一律视为流浪犬,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收容处理,直至灭杀。
            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作者: 东板桥    时间: 2010-7-31 14:14
支持,绝对支持!

我非常讨厌狗!
作者: 才郎    时间: 2010-7-31 14:32
养狗固然可以,但是要充分考虑到他人,该办的手续一定要办,改防疫的一点要防疫。
作者: lmno101    时间: 2010-12-6 12:50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老梦看帖    时间: 2010-12-6 13:04
这个 爱吃狗肉的朋友可以自己组队去灭杀么?
作者: 节哀顺变8    时间: 2011-11-4 06:25
鉴定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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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3822kuwc    时间: 2012-5-17 18:27
标题: OOoo我是新人来报个道!
新人来报个道,老鸟们多多关照哦!
初次到砸门论坛,不懂的情多包含!本人也就是灌灌水,聊聊天,鹿角胶的妙用——补肾阳治阴亏,学习下!
作者: 充沛力    时间: 2013-2-3 06:21
辛苦!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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