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人民论坛-姜堰第一门户社区

标题: 江苏用熨斗烫7名幼儿老师被拘10日 罚款500元 [打印本页]

作者: 才郎    时间: 2010-12-19 16:55
标题: 江苏用熨斗烫7名幼儿老师被拘10日 罚款500元
兴化板桥幼儿园一名幼儿老师,用电熨斗惩罚上课讲话的学生,先后有7名幼儿脸部被熨斗烫伤,事后兴化市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肇事易老师所用的电熨斗是一只用来熨烫鞋垫的小熨斗,触碰幼儿脸部时该老师误以为熨斗的底板不再发热。新闻见报后,全国各大网站纷纷转载,引起众多读者关注。昨天下午4点,兴化市政府再次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透露,易某并罚款500元,两名伤势相对较重的幼儿已被送往上海治疗。

江苏一幼儿园教师用熨斗烫烂7名学生脸部

发布会上,该市公安局负责人通报了事件的调查结果,并当场宣布了对肇事幼儿教师易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昨天,7名幼儿中已有两位正常上学,另有两位伤情较重的幼儿应家长要求往上海治疗,其余患儿伤情恢复良好。昨天上午,该市教育局还召开了城区民办幼教场所业主的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各学校要强化管理,杜绝发生此类事件。板桥幼儿园的负责人已经对肇事的易某作出辞退决定。

小崔是当天被易某烫伤最严重的孩子之一。昨天晚上,其父崔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17日上午,他带着小崔和另一名烫伤严重的孩子小亮及其家长,在板桥幼儿园陆园长的带领下,乘车来到上海瑞金医院接受治疗。下午到达上海后,陆园长给他们两名家长各留下3000元治疗费后即离开了上海。昨天上午医生仔细诊断后,称两名孩子需“分期治疗”,一周后复检。至于两人脸上会不会留下疤痕,专家目前还不能确定。带着医生开的药,他们和孩子昨天下午即赶回兴化。板桥幼儿园两名园长还专门赶来,详细询问了孩子在上海医院治疗的情况,并表示还将请心理老师对孩子进行心理矫正。

伤情未定,为何匆匆处罚?

这名幼儿园老师伤害了7名孩子,到底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抑或是更严重的刑罚,应当是值得认真对待的。依据法规,行政拘留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在这起事件中,7名幼儿受伤,其中两人伤势严重,是否留疤还未有定论,而此事给幼儿留下的心理伤害短期也是难以化解的。

据了解,伤情鉴定虽不是处罚的唯一依据,但却是重要依据。在没有确定的伤情鉴定的情况下,警方就作出处罚,可能有点“操之过急”了。此前,山东曾发生过一起老师打学生事件,先是鉴定轻微伤,警方匆匆做出“行政拘留15天罚款500元”的处罚;而第二次鉴定为轻伤,则上升到刑事案件,当事人随后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不知兴化这起事件随着时间的推移,结果会不会有什么改变?
作者: 小凱    时间: 2010-12-19 17:14
得饶人处且饶人
作者: 打瘸子那条好腿    时间: 2010-12-19 17:23
难道她上面有人?
作者: 偶然    时间: 2010-12-19 17:40
太轻了.
孩子是父母身上的肉,伤的是孩子的身体,痛的是父母的心.
作者: pikachu    时间: 2010-12-19 19:31
太轻了.
孩子是父母身上的肉,伤的是孩子的身体,痛的是父母的心.
偶然 发表于 2010-12-19 17:40



    支持 要严惩~~~~
作者: 恋恋    时间: 2010-12-19 19:48
怎么这样对孩子的坏事屡制不禁啊、。。。。。。。。。。。。。。。。。。。。。
作者: 兰兰    时间: 2010-12-19 20:02
可恶
作者: 加州旅馆    时间: 2010-12-19 20:56
回复 2# 凯运天地


    你的话我不赞同,要视情而定,这样的人还能饶吗??心理有问题,要严办!!!
作者: 天下下雨了    时间: 2010-12-19 21:25
难道她上面有人?
打瘸子那条好腿 发表于 2010-12-19 17:23



    你没人敢这么猖狂么?如果不严惩的话何以震慑?
作者: 才郎    时间: 2010-12-20 14:43
严惩凶手
作者: 兰兰    时间: 2011-7-27 14:02
http://v.youku.com/v_show/id_XMjYwMTE1MTY4/pid/XOTcy
作者: 兰兰    时间: 2011-7-27 14:04
http://v.youku.com/v_show/id_XMjUyMTQzNzQw.html
作者: 有心赖皮    时间: 2011-7-28 10:29
偶然 发表于 2010-12-19 17:40
太轻了.
孩子是父母身上的肉,伤的是孩子的身体,痛的是父母的心.

支持领导!
作者: 江湖    时间: 2011-7-28 14:41
这样惩罚就行了。把他孩子叫来让我烫一下。我给1000元。关我一个月我也愿意。干不干?什么人都是。。。




欢迎光临 姜堰人民论坛-姜堰第一门户社区 (http://jyrm.cn/) Powered by Discuz! X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