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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泰州市消协公布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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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堰人
时间:
2011-3-16 08:43
标题:
泰州市消协公布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神户牛肉”是国产
案情:时下各家酒楼推出的牛肉多种多样,日本牛肉叫卖得最多的是“神户牛肉”和“宫崎牛肉”。2010年5月,靖江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对一家酒店销售的 “神户牛肉”进行检查,发现该酒店销售的“神户牛肉”系用国产牛肉假冒。2010年初开始该店推出“神户牛肉”菜品,并以158元/份的价格进行销售。为 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保护公平竞争,靖江工商局责令该店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
点评:据了解,国家从未进口神户牛肉,市场上热卖的所谓神户牛肉不是走私的就是假冒的。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餐饮消费时,应慎选那些高价的外国名牌“裸装”食品。
小心“早产奶”
案情:2009年12月31日,姜堰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对姜堰一家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奶制品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纯牛奶”、“真果粒牛奶饮品” 存在标注生产日期与实际生产日期不符,即“早产奶”现象。经查,该批乳制品实际生产日期为2009年12月24日,而其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却分别为 2010年1月1日、1月5日和1月8日。据此,姜堰工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15万元罚款。
点评:“早产奶”是近年乳制品行业出现的新名词,可能致消费者在标注的安全保质期内食用过期变质的食品。消费者在购买乳制品时,应仔细查验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赠品也应“三包”
案情:8月,兴化市城东镇的王老汉看到一超市正在搞促销活动,花698元购买了一只电磁炉,获赠一只电磁锅。王老汉才使用了一次,电磁锅就产生裂缝。王老 汉找到超市要求退货,超市以“他人租用柜台搞促销,活动结束已走人”为由,不予理睬。经过调解,由超市赔付王老汉购买新锅费用100元,并承担其往返路费 和误工费100元。
点评:工商人员提醒商家,特别是大型商场和超市,要加强租赁柜台管理,赠品虽小,尤见信誉。
快递损坏不肯赔
案情:2010年4月,兴化徐女士通过市区一家快递公司给远在桂林上学的儿子邮寄新购的戴尔电脑,装箱前,经快递公司人员检查是完好的,徐女士还选择了保 价。当徐女士的儿子收到电脑时,发现显示屏已被压坏,随即与兴化的快递公司联系,快递公司当时答应赔偿300元给徐女士,但事后却推三阻四,不予解决。经 过协商,由快递公司赔付徐女士700元。
点评:快递行业的投诉呈逐年上升态势。12315提醒消费者,寄送贵重物品,一定要进行保价。
依法送检现原形
案情:2010年8月,泰兴市滨江镇陈某在家中操作树脂砂轮切割机时,砂轮片突然破裂,致使其左小腿受伤。陈某家人向经销商戴某索赔,戴某认定是陈某操作 不当引起,不肯承担责任。工商人员将砂轮样品送检,结果判定不合格。最终由戴某赔偿陈某医药费、误工费和护理费及送检费用。
点评:本案中,工商人员通过抽样送检,采用权威机构的检验认定,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合金”当千足金卖
案情:市民王女士在市区青年路一家银楼购买了一对千足金耳钉,后来发现耳背部分不是千足金,遂找到当初买耳钉的银楼交涉。
银楼工作人员说,王女士可调换其他等重千足金饰品,但每克需付15元加工费。但王女士认为,购买时店方没讲清楚,应无条件调换。她的要求遭到工作人员拒绝。
点评:消协提醒消费者,在购买黄金首饰时,最好让经营者在发票上写清原料的成色、重量、价格等。
网上售假,家中被抓
案情:2010年年底,高港工商分局接到举报,现场查获涉嫌假冒的“耐克”鞋1箱、“耐克”、“匡威”运动袜2箱、“耐克”外包装盒3500个,快递发货 单、票据等交易资料10箱,及用于网上联系业务的电脑主机7台。调查发现,该网点自2010年7月份经营以来,已销售涉嫌冒牌的“耐克”运动鞋4500 双,涉案金额达90余万元。此案已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点评:本案是我市工商部门查处的网络售假案中案值最大的一起。工商部门加大了网络监管的力度,但需要有更多的网民勇敢地站出来,向假货开战。
卖假酒
罚款还要法办
案情:高港工商分局对一家食品经营部突击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洋河蓝色经典、今世缘、国缘、五粮液、五粮春等白酒全部为假冒。当事人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857瓶、罚款20万元的处罚。
点评:本案为恶意销售假冒名牌酒的典型案例。工商部门建议广大消费者,购买名酒应选择信誉较高的销售网点,买到假冒名酒时应及时拨打“12315”举报。
不合格材料
盯上民生工程
案情:2010年9月,兴化工商局分别对江阴某公司销售的PE管材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该批三种规格的PE管材被判为不合格产品,总货值71132.7元。兴化工商局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71132.7元的处理决定。
点评: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网改造工程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其用材质量至关重要,但部分商家无视产品质量规定和消费者权益,销售不合格商品,其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不尽义务
怎能“与己无关”
案情:11月8日,兴化市大邹镇邹某在本镇一浴室洗澡,发现室内有一窗户未关,便侧身靠前关窗,不小心被墙上的蒸气管烫伤了手臂。经一星期的治疗,邹某花去280元。11月15日,邹某找浴室老板李某理论,李某认为与他无关。
接诉后,工商人员通过实地勘查,发现该浴室蒸气管安装不合理,未设置警示标志。最终由浴室老板李某一次性赔偿邹某医疗费、误工费980元。
点评:本案是在公共场所,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引发的一起案件。12315中心提醒广大经营者,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是一项法律义务,要多挂几块“此处危险,敬请注意”,少写几句“妥善保管,概不负责”。
作者:
偶然
时间:
2011-3-16 08:51
为什么每年只有315时才会报道这些呢?
作者:
才郎
时间:
2011-3-16 10:02
希望天天都是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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