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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商业合作,合同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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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府西家具超市
时间:
2011-3-28 09:56
标题:
商业合作,合同不能少
联营合同到期后,由于没有续签合同,双方发生矛盾,商场将柜台中的物品撤出,经营方认为商场侵权,将商场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日前,南京白下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联营伙伴法庭相见
庭审中,原告尚河公司诉称,该公司与被告某百货公司之间存在长期的联营合作关系,他们在被告处设有两个销售专柜。双方最近一期的联营合同期为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约。当时被告提出还没有找到新的联营伙伴,希望原告继续保留专柜,撤柜时间等候通知。于是,他们继续在被告商场经营。突然一天,被告在未发出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将他们所有的展柜、床具撤除并丢弃。而且,被告拒不退还预先扣留的保底抽成、保证金及多收取的商场抽成5174.78元。诉讼要求被告返还预扣的保底抽成39326.17元;返还保证金10000元;返还多收取的2008年10月货款抽成5174.78元,返还专柜高柜等一批家具。
听完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某百货公司答辩称,对于原告主张的退还的预扣保底抽成数有异议,只同意退还原告预扣的保底抽成30402.46元。对于原告主张的10000元保证金予以认可,同意退还。
被告辩称,联营合同到期后,他们曾多次要求原告拆除专柜,原告一直怠于履行,无奈之下,才请专人拆除专柜,为此还付出拆除费1200元,拆除的具体物品有库存盘点表为准。被告认为,拆除的物品已经丧失了原来的价值,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已丧失对上述物品的权利,无权要求返还。
擅自撤柜产生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原、被告自2006年9月起建立联营合同关系,双方最近一期签订的《联营合同书》约定:被告提供原告南京店七楼的部分商场区域(约80平方米)设置专区供原告销售商品,合同有效期自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合同期满后在双方未订立新合同期间,如双方同意,原合同条款及相关附属协议继续有效,在此期间,原告于收到被告提前半月发出的终止合约的通知时,应立即无条件撤柜;合同终止时,原告保证依照被告通知的时间或要求,将商品、展销柜台及销售人员撤离,原告未依通知撤离的,同意被告将原告在商场内所有的商品及财产经被告二人以上清点封存,原告应承担所需费用,自封存之日起一个月内原告仍未处理的,原告同意放弃所有商品或财产的权益,封存物品交由被告全权处理。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双方联营期间,原告向被告交纳了保证金10000元,并对场地进行了装修。
2009年2月16日,被告向原告发函,告知原告双方合同于2009年2月28日到期,决定不再续约,3月4日,原告的销售人员和大部分货物已撤离被告处,但展销柜台未予拆除。后被告对原告的展销柜台、地板进行了拆除,4月20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发函,载明原、被告双方的联营合同已到期,原告已终止销售,依约撤柜并撤走了商品及人员,但柜台道具至今未予撤除,自原告撤柜至今已一月有余,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将对道具全权处理,清理费用将从货款中扣除。
双方对账明确权责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联营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在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尚河公司预扣的保留抽成30402.46元及保证金10000元,共40402.46元。
作者:
hwz1980040211
时间:
2011-4-6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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