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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杀人魔"连续杀害10名卖淫女并抛尸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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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撕碎马甲
时间:
2013-2-21 10:10
标题:
80后"杀人魔"连续杀害10名卖淫女并抛尸天坑
正义网广西2月20日电(通讯员 黄曼丽 黄兴万)2013年1月24日,广西百色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提起公诉,以绑架罪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提起公诉。至此,这起连夺10条鲜活生命的惊天大案终于告一个段落。
犯罪嫌疑人陈某,男,1985年12月出生,广西贵港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人士。被告人黄某,男,1969年2月出生,巴马县人,小学文化。
2011年10月犯罪嫌疑人陈某因没钱用了,就萌生抢劫卖淫女的念头。随后陈某来到百色市烧烤园附近租了一辆面包车,并到一杂货店买了一帮二十多厘米长的不锈钢水果刀和绳子、铁线、包装用的透明胶、手套、口罩等作案工具。自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期间,陈某数次以嫖宿为名将10名卖淫女骗出实施抢劫并杀害,将尸体拉到百色市凌云县伶站乡的“料弄天坑”(天然坑洞,天坑南西北三面为山地,坑口呈椭圆型,南北长约43M,东西长约46M,下方约50M处是一个水潭,深不见底)丢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天坑内找到7具尸首,其中部分尸首尚完整,部分尸首大部分组织缺失,部分尸首已高度腐烂,软组织呈泥状,
2011年10月12日24时许,陈某驾驶租来的面包车到百色市右江区站前大道的某按摩院以包夜为名将小倩(化名)骗上车,并将小倩带到其租房住过夜。次日上午7时许,陈某先用一把水果刀威胁小倩,后用红色尼龙绳将其手脚绑起来,抢走小倩包内人民币1200元,威胁小倩说出银行卡密码,随后以用手掐脖子、水果刀捅的方式将其杀害,并用租来的车将尸体拉到百色市凌云县伶站乡的“料弄天坑”丢弃。当晚陈某持被害人小倩的银行卡到银行自动取款机处取走卡内存款6900元。案发后,经DNA鉴定:从天坑内打捞出来的9号尸体、5号尸体下肢和2号头颅是被害人小倩。
2011年10月27日24时许,陈某以包夜为名将小燕(化名)骗上车,并将小燕带到其租房处。随后用一把水果刀威胁小燕,后用红色尼龙绳将其手脚绑起来,抢走小燕包内现金400元,随后以铁线勒脖子、水果刀捅的方式将其杀害,将尸体拉到天坑丢弃。案发后,经DNA鉴定:从天坑内打捞出来的7号尸体和3号头颅是被害人小燕。
2011年11月7日24时许,陈某以包夜为名将小花(化名)骗上车,随后威胁小花,将其捆绑,抢走小花包内两张银行卡,威胁小花说出银行卡密码,随后将其杀害,将尸体拉到天坑丢弃。案发后,经DNA鉴定:从天坑内打捞出来的10号尸体和5号头颅是被害人小花。
2011年12月7日24时许,陈某以包夜为名将小美(化名)骗上车,实施抢劫并将其杀害,将尸体拉到天坑丢弃。案发后,经DNA鉴定:从天坑内打捞出来的4号尸体和1号头颅是被害人小美。
2012年12月2日23时许,陈某与黄某经过合谋,驾驶租来的小轿车到百色市田阳县某发廊以嫖宿为名将小林(化名)骗上车,随后对小林实施抢劫,将其捆绑,抢走小林包内一部手机和几十元人民币、一张银行卡,随后两人将小林拉到凌云县伶站乡,3日上午7时许,陈某等威胁小林说打电话给其朋友索要1万元赎金。随后陈某提出将小林杀害并抛尸,黄某不敢,想走人,最终还是同意,两人将小林杀害并将尸体抛弃到天坑里。小林朋友联系不到小林后随即到田阳县公安机关报案,被害人小林的尸体至今下落不明。
2012年1月3日24时许,陈某以包夜为名将小霞(化名)骗上车,实施抢劫,将其捆绑,抢走400块钱,并威胁小霞打电话给其亲友索要2万元,将其杀害,将尸体拉到天坑丢弃。案发后,经DNA鉴定:从天坑内打捞出来的8号尸体是被害人小霞。
2012年2月26日24时许,陈某以包夜为名将小连(化名)骗上车,实施抢劫,将其捆绑,抢600块钱和一部手机,并将其杀害,将尸体拉到天坑丢弃。案发后,经DNA鉴定:从天坑内打捞出来的6号尸体是被害人小连。
2012年2月27日24时许,陈某以包夜为名将小香(化名)骗上车,实施抢劫,将其捆绑,抢得几十块钱和一部手机、一张银行卡,并威胁小香说出银行卡密码后取走卡内1400元钱,并用小香手机打电话给其亲友索要2万元,28日上午7时许,陈某将小香杀害,将尸体拉到天坑丢弃。案发后,经DNA鉴定:从天坑内打捞出来的3号尸体是被害人小香。
2012年2月29日24时许,陈某以包夜为名将小美(化名)骗上车,用水果刀威胁小美,将其捆绑实施抢劫,并用小美手机打电话给其亲友索要5万元现金,凌晨5时许,陈某将小美杀害,将尸体拉到天坑丢弃。案发后,经DNA鉴定:从天坑内打捞出来的2号尸体是被害人小美。
2012年2月29日24时许,陈某以包夜为名将小芳(化名)骗上车,用水果刀威胁,将其捆绑,实施抢劫,随后将其杀害,将尸体拉到天坑丢弃。案发后,经DNA鉴定:从天坑内打捞出来的1号尸体是被害人小芳。
作者:
hcl93131
时间:
2013-2-22 12:11
惨无人道的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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