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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囧】城管局在姜中那的店面房原来还可以这样赚钱(城管局答复意见见7楼) [打印本页]

作者: 才郎    时间: 2012-2-10 09:10
标题: 【囧】城管局在姜中那的店面房原来还可以这样赚钱(城管局答复意见见7楼)
      昨晚洗澡,在澡堂听到两个人议论,说在那边拿了个城管局的店面房,自己不高兴开店,转租给了人家,城管局租给他是16000元,他一转手租给人家30000,手不动脚不动净赚14000元,难怪现在的社会到处都可以卖额子......

      按说城管局在姜中那的店面房都是照顾性质的,据说在分配名额的时候是抢疯了,现在总算了解这其中的奥妙了,转手租出去就能净赚一万多一年!拿着照顾名额做二手房东,据我所知,就算现在租私人的房子,人家在签合同的时候也会加上一条,禁止转租,也不知道城管局对这个有没有规定?比如:必须自己经营等等......,如是,那么又是如何监管?

作者: 痴情猪    时间: 2012-2-10 09:18
哎!~
作者: 炫动体育    时间: 2012-2-10 09:21
为什么不分配给我 哎 我也是下岗工人啦!
作者: 东板桥    时间: 2012-2-10 09:29
不该转租啊!
作者: 姜堰人    时间: 2012-2-10 09:57
投机倒把
作者: 文武双全    时间: 2012-2-11 16:06
希望城管局有关负责人出来答复此事,或与我联系15189987118
作者: 才郎    时间: 2012-2-13 16:57
城管局回复意见: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规范城区摊点管理,经市政府同意,市城管局将姜堰中学东北角营业房协调专用为水果摊点安置,租赁给原坝口广场、广茂巷、迎宾路因城市建设需要搬迁的水果摊点经营业主使用。并与业主签订租赁协议。协议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乙方(承租方)不得将营业房改作他用,不得将房屋转租、转借或出让给他人使用。同时协议第四条(合同终止解除)第一项规定:乙方存在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情形之一的,经甲方第一次书面责令整改,第二次约见谈话,在甲方规定期限内,乙方仍不能完全改正的,甲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并立即无条件收回安置房,所收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
    合同已明确载明,一经发现安置业主转租,从中获利,只要证据确凿,我局将立即按程序收回安置房,并永远不得享受安置政策。

作者: 顶美画廊    时间: 2012-2-14 21:36
恩,答复的很及时、到位。
作者: 小刀设计    时间: 2012-2-22 09:29
回复很给力
作者: 泰州姜堰人    时间: 2012-2-22 21:03
执行就不给力了,
作者: jianyanren    时间: 2012-2-24 21:28
市城管局将姜堰中学东北角营业房协调专用为水果摊点安置,租赁给原坝口广场、广茂巷、迎宾路因城市建设需要搬迁的水果摊点经营业主使用——据我所知,并不是专用水果摊啊,而是开的进口食品啊,这不是骗人吗?

作者: 邹利华    时间: 2012-2-25 19:41
水果摊摊主因为知道卖水果等货物利润不及收租金与自己利用节省的时间获得的利益,于是转租予他人。虽然摊主违反协议。但是也可谅解,我觉得摊主可以与他租的人合伙从事利润更高的营业形式。这样就不会违反协定了,自己利润也高了。生活也改善了。
摊主依旧是营业,自己依旧是一手承租人。
作者: 炫动体育    时间: 2012-2-26 15:49
租给我吧 我需要!租金我愿意给城管局2万!
作者: 宝贝衣橱    时间: 2012-2-28 12:44
这事不稀奇
作者: 炫动体育    时间: 2012-3-11 17:02
才郎 发表于 2012-2-13 16:57
城管局回复意见: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规范城区摊点管理,经市政府同意,市城管局将姜堰中学东北角营 ...

那边违规乱租没有根治嘛!那些跟水果摊不想干的店都开张了!大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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