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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婚前赠与对方存折,婚后未支取,离婚时应当归 [打印本页]

作者: 维权方略    时间: 2012-5-31 23:41
标题: 婚前赠与对方存折,婚后未支取,离婚时应当归
案情简介

  原告刘小红与被告张广于2004 年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在结婚前被告张广将一张5000元定期存折交给了刘小红,说是将这笔钱赠与给原告刘小红。刘小红也欣然接收。存折上存款人的姓名是张广,当时,张广没有告诉刘小红这份存折的密码。不久,二人便进行了,举办了结婚典礼,开始共同生活。结婚后共同生活的期间,原告刘小红始终没有支取这笔钱。结婚几个月后,双方的感情便出现裂痕,原告刘小红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将存折中5000元钱判归原告所有。

  法庭审理

  由于双方对其他财产归属没有争议。所以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张广在婚前将5000元的存折赠与给原告刘小红,这一赠与行为是否依法成立。

  原告律师认为,本案赠与合同成立。首先、被告已经对原告实施了赠与财产的行为。原告也进行了接收,并且始终保管着该存折。虽然存折上存款人的姓名是张广,没有变更为原告,并且原告也始终未将存折中的5000 元钱提出使用。但这些原因都不影响原告对该款项的取得。因为存折本本身便包含了5000元的财产权利。其次、原告与被告双方在实施赠与行为时,双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被告张广是自愿地将包含5000元钱的存折赠与给原告刘小红,原告刘小红也是明确表示同意接收5000元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告与被告双方实施的赠与行为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所应当具备的条件。所以双方的赠与行为依法成立。

  本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本律师认为本案赠与合同不成立。因为存折只是一个权利凭证,其本身并不包含价值,比如说,存折丢失了可以进行挂失然后补发新的存折。所以,本案被告张广赠与给原告刘小红的只是一份权利凭证即存折。而存折中所包含的实质财产权利并没有发生转移。并且存折的权利人名字还是被告,所以被告可以撤销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被告张广与原告刘小红之间的赠与行为不具有 “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所以,被告可以撤销赠与。

  法庭判决

  法庭判决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判决本案赠与合同没有履行,被告有权撤销。最后判决驳回原告请求返还5000元的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

  编后语

  女方因为一念之差便与5000元失之交臂。而婚姻感情并不是靠5000元就能保证或补偿的。还是那句话,老百姓可以不懂法律,但是应当有法律意识,应当有权利意识,存款既然赠与了,就应当把存折上存款人的名变过来,房屋、汽车等记名权利的财产更是这样。



作者: yan+sm+    时间: 2012-6-1 09:10
法律也会被颠倒
作者: 鄞建宸    时间: 2012-6-1 09:16
看来楼主一定是律师。
作者: 维权方略    时间: 2012-6-1 12:29
yan+sm+ 发表于 2012-6-1 09:10
法律也会被颠倒

不是颠倒,而是更加体现了法律旳科学性、严谨性。

作者: 维权方略    时间: 2012-6-1 12:31
鄞建宸 发表于 2012-6-1 09:16
看来楼主一定是律师。

愿和网友们一起交流、探讨、学习。

作者: 文武双全    时间: 2012-6-3 18:16
难怪现在房产证上都要写女方的名字呢!就是怕男方要回。。。
作者: 维权方略    时间: 2012-6-4 22:35
法律是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一种升华,物权法是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而设立的.反史归宗.放弃权利必然承担败诉后果!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原则性问题不可让步!
作者: 维权方略    时间: 2012-6-4 22:35
法律是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一种升华,物权法是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而设立的.反史归宗.放弃权利必然承担败诉后果!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原则性问题不可让步!
作者: 恋恋    时间: 2012-6-5 07:19
应该有更多的途径让大家去了解法。。。。。。。。。。。
作者: 维权方略    时间: 2012-6-5 17:21
恋恋 发表于 2012-6-5 07:19
应该有更多的途径让大家去了解法。。。。。。。。。。。

谢谢关注  欢迎共同探讨
作者: 蓝天白云    时间: 2012-6-5 22:12
谢谢分享!
作者: 维权方略    时间: 2012-6-6 15:21
蓝天白云 发表于 2012-6-5 22:12
谢谢分享!

谢谢关注  欢迎交流
作者: 蓝天白云    时间: 2012-6-6 19:07
维权方略 发表于 2012-6-6 15:21
谢谢关注  欢迎交流

别客气偶是门外汉
作者: 维权方略    时间: 2012-6-7 19:08
蓝天白云 发表于 2012-6-6 19:07
别客气偶是门外汉

呵呵  生活大舞台  有你更精彩
作者: 蓝天白云    时间: 2012-6-7 19:35
维权方略 发表于 2012-6-7 19:08
呵呵  生活大舞台  有你更精彩

进此论坛打开真的很慢很慢哦
作者: 蓝天白云    时间: 2012-6-7 19:36
维权方略 发表于 2012-6-7 19:08
呵呵  生活大舞台  有你更精彩

世界之博大 少谁都一样
作者: 维权方略    时间: 2012-6-9 02:13
蓝天白云 发表于 2012-6-7 19:36
世界之博大 少谁都一样

分享人生  重在参与  
作者: 藕香居士    时间: 2012-6-9 07:51
本帖最后由 藕香居士 于 2012-6-9 07:58 编辑

赠与财产钱物本应属女方所有;但存折上是男方名字。而且赠与时没有任何手续,此赠与不能成立。所以只能归男方了。
作者: 维权方略    时间: 2012-6-10 12:08
藕香居士 发表于 2012-6-9 07:51
赠与财产钱物本应属女方所有;但存折上是男方名字。而且赠与时没有任何手续,此赠与不能成立。所以只能归男 ...

被告赠与给原告的只是一份权利凭证即存折。而存折中所包含的实质财产权利并没有发生转移。并且存折的权利人名字还是被告,所以被告可以撤销赠与.
作者: 蓝天白云    时间: 2012-6-10 16:01
维权方略 发表于 2012-6-9 02:13
分享人生  重在参与


作者: 维权方略    时间: 2012-6-19 18:08
蓝天白云 发表于 2012-6-10 16:01

谢谢关注
作者: 蓝天白云    时间: 2012-6-23 21:56
维权方略 发表于 2012-6-19 18:08
谢谢关注

别客气哦
作者: 笨笨    时间: 2012-9-2 18:49
还真学了不少的法律知识。
作者: 维权方略    时间: 2012-9-7 18:04
笨笨 发表于 2012-9-2 18:49
还真学了不少的法律知识。

学会了就别客气啊
作者: 好天气    时间: 2013-5-22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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