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 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 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路过…… |
要爱惜人民币。。。。。。。。 |
看来六五普法的路还很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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