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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一小伙追赶小偷致其当场摔死获缓刑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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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3-25 15:50: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眼看小偷骑着同事的助力车要跑,洛阳小伙曹天(化名)连忙追去。追赶过程中,他责令小偷停车未果,抽出身上的皮带朝小偷身上抡去。结果,小偷身体失衡当场摔死。

  曹天的行为是见义勇为还是犯罪?

  昨日,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刚刚审结不久前发生的一起案件,引起巨大争议。

  一审法官认为,曹天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案发 追赶小偷致其死亡

  冯小强、冯高明、曹天均在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一家货运部上班。

  2009年4月27日上午,三人像往常一样在货运部上班干活。10时许,冯小强突然发现,一名男青年正将他停在门口的踏板助力摩托车骑走。

  “快,小偷,快追!”冯小强大喊着追去,但没追上。冯高明、曹天闻讯而来,合骑货运部的一辆摩托车继续追去。

  冯高明负责驾驶,追至开元大道一电线杆处时,两人追上该男子并喝令对方停车。但男青年置之不理,继续高速驾车前行。曹天当即抽出自己身上的皮带,朝男青年抡过去。

  此时,意外发生了,男青年侧身躲避,失去平衡后摔倒在地,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查,死者姓范,伊川县吕店乡人,20岁出头。

  当天下午,曹天到洛龙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当天,曹天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三天后,被执行逮捕。

  指控 曹天犯了故意伤害罪

  2009年7月16日,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曹天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进入公诉程序后,死者范某的父母对曹天、冯小强、冯高明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三人共同赔偿丧葬费等共计16万余元。

  辩护 曹天是见义勇为

  曹天的辩护律师则认为,此属意外事件,曹天不构成犯罪。

  范某偷车在先,曹天、冯高明骑车追赶过程中,曾向范某喊话让停车,是范某自己心里慌张,驾车不慎,摔倒致死。在喊话无效的情况下,曹天用皮带向范某抽了一下,但是相距较远,并没有打住范某。曹天一心帮朋友追回被盗财物,是见义勇为的合法行为,不应被追究法律责任。

  判决 过失致人死亡,判三缓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各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 曹天三人共同赔偿范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5万元。

  一审法官认为,被告人曹天应当预见到向高速行驶的二轮助力车驾驶人施加外力,可能造成翻车伤人的结果,但为追赶小偷取回被盗物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范某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被告人曹天在案发后主动自首,并积极赔偿,确有悔罪表现,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争议 以后谁还敢见义勇为?

  一审判决引起轩然大波,数千网友在网上留言,发表看法。

  除了个别支持者,更多的网友对一审判决表示不解。

  中山市网友“Kindre”说,如果不是伤害到小偷,请问有啥方法可让小偷自愿停车并把车还给失主,然后等警察来?他来时小偷都不知去哪儿了,赃物追回就更难了。

  开封市网友 “赏心” 直言不讳:以后谁还敢管这些事情,那是给自己找麻烦,以后要是别人被抢,我还是乖乖地当观众好了。

  专家 要树立生命第一位的理念

  其实,早在2006年9月,武汉就发生了一起类似事件。

  民间反扒成员之一“罐子”,涉嫌殴打一名小偷,时隔28天后,小偷突然死亡,“罐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捕入狱。事件发生后,引起各界广泛关注。最终,“罐子”无罪释放。

  洛龙区一审判决是否合适?今后遇到同样的情况,我们又该何去何从?

  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副教授马新文说,曹天为了防止他人财产被盗,积极努力追赶小偷,这种正气值得弘扬。

  但是,在生命与财产之间需要选择的时候,应该树立生命是第一位的理念。也就是说,保护财产也要讲究方式方法,不能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如果权益遭到些微侵犯,大家都采取极端暴力手段去解决,产生的后果将更加恐怖。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洛龙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来源:河南商报记者 王红伟 实习生 王迎节)
沙发
发表于 2010-3-25 16:41:45 | 只看该作者
以后谁还敢见义勇为啊!弘扬正气,驱赶邪恶。这才是这个社会应该推崇的!
板凳
发表于 2010-3-25 21:30:05 | 只看该作者
这就是法与情的选择!
地板
发表于 2010-3-26 10:00:40 | 只看该作者
不妨理性的从法律所追求的正义价值角度分析
5#
发表于 2010-3-26 13:03:33 | 只看该作者
不做好人也不做环人,绕过.
6#
发表于 2010-3-26 13:30:2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 韦律师


律师是否可以分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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