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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堰一职工参加接待陪酒后,不慎受伤成了植物人。人社部门认为,该职工在企业放假期间,借陪客户之名吃喝,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伤的情形,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昨天,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职工是为了公司利益喝酒,应当认定他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伤,要求人社部门重新认定。
陪酒后成了植物人
据介绍,40多岁的王峰(化名)是姜堰一家公司的安全生产负责人。他是外地人,公司安排他和妻子住厂区宿舍。
2010年5月底,公司因故放假几天。放假期间,来了两名客户。公司安排客户在食堂吃饭,王峰也参加了陪同。
正喝着酒,王峰想起一件事:公司的锅炉需要保养了,上班后就要用。他打电话通知了保养工。不久,保养工又打电话过来,询问了工作有关事项。接完电话后,王峰回到宿舍休息。
这一睡,王峰就没能起来。王峰的妻子说,她见王峰一直在睡觉,没打扰他。不过,两个多小时过去了,王峰还没醒。“平时睡一会儿酒就醒了,这次很不正常。”她说,“我喊人赶紧将他送往医院”。
医生按照醉酒的症状给王峰输液。不料,王峰仍未醒。经检查后发现,王峰饮酒后有头颅外伤,脑内出血,颞骨骨折。经几家医院治疗无效,王峰至今仍是植物人状态。
接待客户不属工作?
王峰的妻子认为,不管脑伤是什么原因造成,丈夫是在陪客户喝酒后才成这样的,应该算工伤。在规定的时间内,她向姜堰市人社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姜堰市人社局有关部门经过调查后认为,当天中午,王峰陪客户吃饭喝酒,并不是公司的安排,而是他借陪客户之名吃喝,不应该作为工作原因,并且不是受到事故伤害。除此之外,当天公司处于放假期间,不在工作时间之内。“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接到人社部门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王峰的妻子不服。她说,丈夫吃饭过程中,还电话安排了工作。人社部门认为她丈夫是吃喝玩乐才受的伤,让她不能接受。
他也是“为公司利益”
昨天,姜堰市人民法院撤销了人社部门的决定书,限人社部门30日内重新作出决定。
一位办案法官说,工伤行政确认应当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大因素作为事实认定依据。事发当天虽然是放假期间,但王峰仍在通知、安排工人保养锅炉,应当认定王峰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此外,王峰作为公司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当天中午陪客户在食堂吃饭喝酒,即使不是公司安排的,也应当看成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吃饭、喝酒的。人社部门认为王峰借陪客户之名吃喝,没有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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