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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侥幸占路晒稻谷 几年白忙勿怨不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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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6-3 16:46: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涉及晒稻谷导致当事人死亡的案件。2011年,袁某驾驶的三轮汽车行驶至俞张线某路段,路东有孙某家稻谷、路西有吴某家稻谷,与同向行驶的由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事故后驶向路左,与相对方向由死者卞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致卞某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袁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吴某因晾晒稻谷影响道路通行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及卞某无责。因与两个晒稻谷人员就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死者家属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两孙某及吴某赔偿14万余元(每家7万元)。据走访调查,2012年国家稻谷最高收购价为140元/50公斤,按亩产1000公斤高产计算,计2800元/亩,需要耕作25亩地才能给付赔偿款,而两位当事人中孙某51周岁、吴某62周岁,这笔钱对他们而言可能就是全部积蓄。既要赔偿,老街坊又反目成仇,可以说这两家因为晒稻谷而付出的代价是巨大的。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的审理过程中。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等活动。夏季农忙季节临近,结合历年情况以及近期上路晒油菜籽苗头的出现,此类交通事故发生的机率非常高。在农村传统晒谷场地越来越少的情况之下,非必须情况下尽量不到马路晾晒稻谷,毕竟交通事故的后果不是一个农村家庭能轻易承受的;如若必要,必须加强人员看管、安全警示标志设立、及时收拾晾晒物,将事故发生的机率降到最低,这样既是对路人的负责,也是对自己的保护。
                                              (来源:姜堰平安法治网  作者:王璐 张明杰)


沙发
发表于 2013-6-3 16:48:00 | 只看该作者
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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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6-3 20:50:02 | 只看该作者
是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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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6-4 14:55:30 | 只看该作者
农民更多的是图方便,没想到会有那么严重的后果!同情受害者,也很理解这两位老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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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6-7 02:05:45 | 只看该作者
呵呵,低调,低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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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6-10 12:59:14 | 只看该作者
鼎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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