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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机关出台十二项便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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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8-29 09:27: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措施一】:
  实行窗口单位全日制受理群众急办公安业务。全省公安车辆管理所、出入境管理部门和户籍窗口周一至周六正常办理职责规定的各项业务,周日受理群众急办和预约事项。对制作好的出入境证件,由省厅集中寄到市、县级公安机关受理点发放,并可根据本人意愿,通过快递公司直接寄给申请人。
  【解读】: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利用周末时间办理出入境证件,全省公安机关所有出入境管理证件受理点,从现在起每周增加一个工作日,即周六正常上班,办理职责规定的各项业务。周日安排一定数量的民警受理,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遇有下列紧急情况的,也可以在周日联系出入境管理部门急办证件:出国(境)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出国(境)留学的开学日期临近的;前往国或者地区入境许可或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领取证件,省公安厅进一步拓展群众领取证件渠道。申请人可以到申请证件的所在市、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也可以申请特快专递,省公安厅制作证件完毕后直接寄给申请人。
  与此同时,全省13个省辖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窗口周一至周六正常办理职责规定的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各项业务。车管所民警取消周六休息,相关业务窗口正常开放,办理的车驾管业务内容和范围与其他5天相同。周日车管所大厅安排一定数量的民警,接待受理群众咨询和办理车、驾等急办事项。各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车管所均开通了“网上车管所”,南京、苏州等市还在市区部分社区设立了“交警超市”,市民也可选择“网上车管所”和“交警超市”办理相关车驾管业务。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3-8-29 09:27:34 | 只看该作者
  【措施二】:
  推行同城新增住房自由落户政策。对在同一城市已作常住户口登记又有新增住房(指自有产权住房或政府提供的非公共租赁性质的保障性住房)的,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其全家户口一并迁至新增住房落户,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
  【解读】:
  一是适用的对象是已在本市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
  二是房产性质为户口所在城市自有产权住房或政府提供的非公共租赁性质的保障性住房。
  三是本人要求将其家庭户口迁入新增住房的,公安机关不再对是否实际居住进行审核,手续齐全的予以现场办理。
  四是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在同一家庭户的,必须整户迁移。
  五是涉及县改区的同城自由落户,与当地过渡期政策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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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3-8-29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措施三】:进一步缩短居民身份证制发周期。将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60日居民身份证制发周期进一步缩短至20个工作日。对参加重要考试、比赛等急需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当地公安机关凭相关证明材料优先受理,省公安厅优先制作并单独寄发,确保群众在10个工作日内领取证件。对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在申办后的2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解读】:
  一是“将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60日居民身份证制发周期进一步缩短至20个工作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省公安厅结合开展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正在对办证系统、制证系统和制证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同时,全力内部挖潜,最大限度地压缩内部流转时间,确保居民身份证制发周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为了方便群众了解办证进度,省公安厅统一提供语音查询电话(025,83526399、83526398),申请人可以输入公民身份号码进行查询。
  二是“对参加重要考试、比赛等急需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当地公安机关凭相关证明材料优先受理,省公安厅优先制作并单独寄发,确保群众在10个工作日内领取证件”。主要指必须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参加中考、高考等重要考试和各类重要体育比赛的人员,在办理申领手续后急需提前领取证件的,由所在学校或教育、体育等主管部门、主办单位与受理地公安机关联系,提交证明材料和办证人员名单,受理地公安机关审核后上报省公安厅,省公安厅将优先制证、单独寄发,在10个工作日内将证件发放给申领人。
  三是“对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在申办后的2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加快制作,确保2日内让申领人领取到临时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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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3-8-29 09:28:47 | 只看该作者
  【措施四】:
  推行边检“一站式”、“直通车”服务。开通全省边检网上报检统一平台,推广使用远程无线验放系统,为出入境旅客提供“一站式”快速通关服务。在江海港口岸一线设立边检警务室,开通“便民服务直通车”。建立巡查执法服务队,为偏远码头企业和临时开放点就近提供现场报检、办证、咨询等通关服务,服务进出口企业发展。
  【解读】:
  网上报检统一平台:省公安厅边防总队会同江苏省电子口岸有限公司对全省边检站网上边检服务进行有效整合,形成全省统一的网上报检平台,为服务对象提供网上报检、网上审批、**、网上咨询等“一站式”服务。目前,该平台已研发完成,正在南京港、张家港口岸试点,即将向全省所有口岸推广。
  远程无线验放系统:边检无线验放系统是依托CDMA公共网络资源,使用便携式计算机,通过身份认证等加密机制安全的接入边检业务网的一个可移动的服务终端。使用该系统,执勤人员可不受时间和地点限制,随时随地为各类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员办理出入出境边防检查业务,极大的提升了口岸通关效率。
  边检警务室:全省边检站按照“分片设区、驻点执勤”原则,根据开放码头地理位置、泊位数量、在港船舶艘次等要素,将口岸划分为若干个管理区域,在每个区域设立集边检手续办理、巡查巡视、快速处警等功能于一体的驻企边检警务室,为区域内的码头、泊位提供各类边检服务。
  便民服务直通车:针对我省口岸点多、线长,偏远码头、泊位办理边检手续极不方便的实际,对港口边检站部分执勤用车进行硬件改造和软件升级,建成了集“办证、管控、办案、投诉、救助、宣传”等六大功能于一体的流动服务直通车,实现了由定点窗口服务向流动服务站点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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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2013-8-29 09:29:16 | 只看该作者
  【措施五】:
  优化建设工程消防服务。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装修工程取消装修材料检验(公共娱乐场所和旅馆除外)。不燃材料或者没有燃烧性能等级要求的装修材料不作为检验对象。装修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时,受理窗口提前告知建设单位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申报阶段的装修材料检验要求。装修材料检验结束时,利用网络和短信第一时间告知建设单位检验结果,方便建设单位在检验报告送达前申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
  【解读】:
  1、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装修工程取消装修材料检验(公共娱乐场所和旅馆除外)。
  (1)根据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已进场、待安装的装修材料抽样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其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标准规定。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是装修工程申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的必备材料。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装修工程,使用的装修材料较少,火灾荷载较小,火灾危险性相对较低,本着服务群众、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消防部门决定取消此类规模装修工程的装修材料检验要求。
  (2)由于影剧院、录像厅、礼堂、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音乐茶座、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健身休闲场所等公共娱乐场所,以及旅馆人员密度较大、装修装饰较多。根据《消防法》规定,此类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如果违法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一旦发生火灾,装修材料会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很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如,2008年深圳龙岗区舞王俱乐部、2009年福建长乐拉丁酒吧发生火灾,正是由于装修时违法使用了大量可燃、易燃装修材料,导致火灾迅速蔓延并且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分别造成43人死亡和15人死亡的惨剧。因此,对属于公共娱乐场所或旅馆的,即使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也应当依法实施装修材料检验。
  2、不燃材料或者没有燃烧性能等级要求的装修材料不作为检验对象。
  (1)常见的不燃材料包括天然石材、水泥制品、金属、石膏等等,其本身不能燃烧,因此不作为检验对象。
  (2)根据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同一种装修材料用在不同工程或者同一工程的不同部位,其燃烧性能等级要求是不同的。对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以及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没有燃烧性能要求的装修材料,也不作为检验对象。
  3、装修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时,受理窗口提前告知建设单位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申报阶段的装修材料检验要求。
  此项服务措施分为两步,第一步是在单位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时,受理窗口向申报单位提供一份提醒单,提醒申报单位要依法及时履行装修材料送检义务;第二步是消防部门在完成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抽查后,在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消防设计备案检查意见书中明确“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按照《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规定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现场取(抽)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在工程中使用”的要求,同时,填发一份详细的告知书,明确告知本装修工程的具体哪些位置、哪种装修材料需要送检,以及需要抽取的样品尺寸、数量等,并作为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检查意见书的附件一并送达申报单位。这样既确保有燃烧性能等级要求的装修材料得到有效监督,也防止因装修材料取样不当或送检不及时,造成装修工程不能按期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4、装修材料检验结束时,利用网络和短信第一时间告知建设单位检验结果,方便建设单位在检验报告送达前申报验收或者备案。
  申报单位送检时,受理窗口登记了联系人姓名及手机号码,检验结束后,检验站通过短信第一时间将检验结果告知建设单位,对检验合格且其他申报材料准备齐全的,建设单位即可申报办理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检验结果同时在公安内网公布,各地消防部门对可在公安内网查询到检验合格报告的,均予以先行受理办理消防手续。纸质检验报告送达后,建设单位再补齐申报材料。通过提供便捷服务,使建设单位能尽早办理消防手续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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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13-8-29 09:29:47 | 只看该作者
  【措施六】:
  增加巡防警力更好服务群众。优化重组各种巡防力量,组建巡特警专门机构,市、县公安机关单独设立巡特警支、大队,派出所建立以公安民警为骨干、专职保安为补充的巡防中队,全面承担街面巡防职能;市、县级公安机关每天组织一定警力参与街面路面巡逻,全省公安检查站、省市际治安卡口实行24小时勤务模式,及时接受群众报警求助,参与处置街面突发事件,提升社会面见警率、管事率和治安控制力,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解读】:
  针对当前社会治安日益动态化、群众对报警求助服务要求越来越高的情况,省公安厅从现有警力十分紧张的实际出发,进一步深化完善社会面巡防机制,挖掘和整合警力资源,最大限度地将警力推向社会面,着力提升社会面见警率、管事率和治安控制力,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省厅组建巡特警专门机构,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巡防业务的规划指导和巡警特警专业队伍的建设管理。市县公安机关单独设立巡特警支队、大队,在派出所建立以公安民警为骨干、专职保安为补充的巡防中队,加强对各种巡防力量的整合和统筹利用,按照网格化的要求,合理划分巡防责任区,实行24小时全天候巡逻执勤,切实改善巡防运行质态。同时,市、县公安机关在不影响自身日常工作的前提下,组织一定数量的机关民警参与街面路面巡逻,充实加强重点时空的巡逻执勤力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报警求助需求。全省公安检查站、省市际治安卡口进一步充实加强警力,完善装备设施建设,实行24小时执守,及时接受群众报警求助,参与处置街面路面突发事件,进一步严密社会面控制,提高快速反应、应急堵控和服务群众的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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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 发表于 2013-8-29 09:30:18 | 只看该作者
  【措施七】:
  改革和规范110接处警服务。升级改造市县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接处警系统,保证110电话畅通。推动110与12345等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深化110社会联动工作,提高群众报警求助处置能力。
  【解读】:
  省公安厅已在全省部署开展110报警服务台接处警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力争年底前全省73个110报警服务台全部完成升级改造任务,通过增加硬件设备,增设电信通道,优化软件功能,简化操作界面,压缩流程环节,着力提高110接处警信息系统响应速度和运行效率,最大限度地满足日益增长的110电话呼入需求。针对当前110电话呼入高峰主要集中在每日8时至10时、17时至22时的情况,全省110报警服务台在上述时段,按照最大容量要求,增开接警席位,增配接警人员,着力提高高峰时段110电话接通率,以满足群众报警求助需要。加快推动110与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以及水电气等服务热线联动对接,对110受理的诸如日常生活、出行起居、政务咨询、意见建议、举报投诉等非紧急类公共服务,通过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或其他服务热线,移交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开展联动处置;对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受理的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紧急报警求助,全部移交给公安110处置,使群众报警求助得到专业规范、及时高效处置,不断增强群众满意度和安全感。对110报警当事人全面开展短信或电话回访,广泛征求报警群众对110接处警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发现整改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110接处警工作,提高110接处警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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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主| 发表于 2013-8-29 09:30:41 | 只看该作者
  【措施八】:
  为群众提供24小时信息查询服务。组建省公安厅信息查询服务中心,24小时为全省广大群众提供本人身份信息核查和公安机关业务办理咨询等服务。
  【解读】:
  省公安厅正在筹建信息查询服务中心,完善相关信息系统,利用公安机关获取的人员、机动车等信息资源,在确保安全、保护公民隐私的前提下,面向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市民到银行、政府部门办理业务,银行、政府部门可以通过核查公安机关提供的身份信息验证身份证真伪。
  市民在公安机关办理户口、驾驶证、护照等证照,可以登录省公安厅互联网网上办事大厅,了解办理进度,避免多跑腿,并监督公安机关工作。
  市民可致电省公安厅信息查询中心,核实公安机关颁发的证照及本人身份简项信息。如,发生交通事故,电话提供对方车辆号牌,公安厅反馈登记的对应车型、车身颜色等信息,群众可据此快速判断对方是否为假牌、套牌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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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主| 发表于 2013-8-29 09:31:08 | 只看该作者
  【措施九】:
  建立全省道路交通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全省启用统一的“96122江苏交巡警服务热线”,接受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业务办理咨询和相关投诉举报。建立全省道路交通管理短信服务平台,向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免费发送交通安全提示和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违法计分累计9分/12分、驾驶人审验与换证、车辆检验与报废告知短信。建立道路交通管理微信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文明交通宣传,提供实时路况、交通诱导等信息服务。
  【解读】:
  目前,各地公安交巡警部门均设立了接受群众业务咨询、投诉的电话,但号码不统一、群众知晓率不高、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启用统一的“96122江苏交巡警服务热线”后,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统一的语音管理系统,规范工作流程,进一步方便群众拨打热线电话、咨询交通管理业务、查询交通管理信息、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反映执法管理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同时,各地公安交巡警部门通过语音管理系统,开展电话回访和满意度调查,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对公安交巡警部门做好群众工作、提升社会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设全省统一的短信服务平台,向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免费发送交通安全提示以及交通违法累计9分/12分、驾驶证审验/换证、车辆检验/报废逾期等执法告知内容,为群众提供准确、及时、权威的交通管理信息服务,实现公安交巡警部门与交通参与者之间及时有效的信息传递,进一步减少交通违法,提高管理效能,降低行政成本。
  利用微信这一新兴媒体,在各地市设立交通管理微信公众
  利用微信这一新兴媒体,在各地市设立交通管理微信公众号,将其打造成为“服务群众、互动交流、社会监督”的平台,开创“零距离”为民服务的新模式。在微信公共服务平台上,各地公安交巡警部门结合本地交通管理实际,整合智能交通管理业务系统,主动向群众播报实时路况、交通出行提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行车常识,并提供实时路况查询、交通违法信息查询、交通管理业务查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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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主| 发表于 2013-8-29 09:31:29 | 只看该作者
  【措施十】:
  严厉惩治涉及民生的犯罪活动。对公安机关接报的食品、药品、农资等制假售假和环境污染案件线索,认真组织核查,依法立案侦查或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对重大制假、售假和环境污染案件,坚决依法查办,查清犯罪事实和假劣、制污源头,依法严惩犯罪分子。严密防范打击街面抢劫、抢夺、网络电信诈骗、入室盗窃、盗窃电动自行车等多发性侵财犯罪以及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努力挽回群众财产损失。
  【解读】:
  紧紧围绕食用油、肉类、酒类、调味品、水产品、儿童食品、保健食品、肿瘤药品、人造血红蛋白、美容药品、非法倾倒排放废弃物等重点领域,坚持破大案、打团伙、端窝点、捣网络。对涉嫌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将及时立案侦查,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坚决掐断违法犯罪利益链条。对于不构成犯罪的线索,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由行政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确保查处到位。对发生的重大犯罪案件,尤其是涉及行业“潜规则”或者危害性大的案件或线索紧抓不放,实行挂牌督办,实施统一指挥,集中优势警力,加强破案攻坚,及时打掉犯罪团伙,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组织者、获利者,争取全环节彻底摧毁犯罪产业链条。
  对照构建平安中国示范区的目标和人民群众对侦查工作的新期待,组织全省公安机关在既抓“大案”,又破“小案”,整合警务资源,加大打防力度,维护社会秩序和群众切身利益。
  一是落实“三级”破案责任。落实省市县三级刑侦部门侦破侵财案件责任机制,定期串并系列侵财案件,及时挂牌督办,组织各地以侦破挂牌案件为突破口,加大对侵财犯罪打击力度,以提升破案追赃能力赢得群众满意。
  二是创新侦查工作机制。对当前多发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施“打出去”战略,向犯罪源头地派出侦查联络工作组,由省厅牵头对此类地域性犯罪、流窜犯罪集中开展打击,形成省内外、境内外工作合力,实现犯罪源头在哪我们就追到哪里开展打击,努力解决事关民生的突出犯罪问题。
  三是打牢破案基础。在当前已实现重大案件及入室盗窃的侵财案件现场全部勘查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对盗窃电动自行车、扒窃等案件等“小案”的现场勘查工作,努力实现现场必勘,为侦查破案打牢基础。
  四是注重打防联动。坚持以打促防、打防并举,从破获的重大案件、系列案件入手,及时倒查、剖析防范控制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强化针对性整改措施,不断提高打防控一体化建设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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