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考勤工资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姜堰人民论坛-姜堰第一门户社区

 找回密码
 加入人坛
搜索
查看: 2065|回复: 6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娶了有精神障碍的姑娘,这桩婚姻是否有效?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2-29 11:59: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国江苏网2月28日讯 20年前,姜堰一男子与有精神障碍的姑娘领了结婚证。为了一套房子,他被妻子的娘家人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他们的婚姻无效。法院审理认为,该婚姻有效。
  分得新房后起纷争
  20年前,经人介绍,徐东华招婿进入妻子祝琴家,二人领取了结婚证。祝琴患有精神病,但性情温和。二人一直没有孩子。一年后,徐东华夫妇与祝琴的父母、哥嫂分开住。
  2009年,徐东华家与祝琴的哥嫂家都被拆迁,后来各分得了一套4层小楼。搬进新楼房后,两家打破了生活的宁静。
  祝琴的哥哥祝庆认为,有了新房的徐东华会欺负妹妹,独吞房产,便多次与徐东华协商,让二人离婚,他可以以监护人的身份代管妹妹的房产,但遭到徐东华拒绝。2011年初,祝庆以近亲属的名义提起诉讼,主张徐东华与祝琴的婚姻无效,要求撤销婚姻。
  这场婚姻是否有效?
  法庭上,原告祝庆认为,妹妹祝琴是精神病患者,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依据相关规定,婚姻无效。他们已申请了司法鉴定,结果显示,祝琴为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民事行为能力。
  徐东华申请了法律援助。援助律师顾蓉说,徐东华婚姻有没有效,关键看祝琴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时间;另一个问题是,即使祝琴属于先天性智力障碍,是不是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
  顾律师认为,他们的婚姻不应属于婚姻法列举无效婚姻范围,理由是,该种情形只是违背结婚的私益要件或一般地违背结婚的公益要件,社会危害性较小。而且,如果一个人愿意与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愿意照顾其日常生活,为什么要宣告它无效呢?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条也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顾律师认为,现在的鉴定结果并不能代表结婚前或者结婚时祝琴的精神状况。况且,二人有合法有效的婚姻证明。
  祝庆要求宣告婚姻无效,法律依据是:1980年颁布的老婚姻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现行《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不过,顾律师认为,现在祝庆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只证明祝琴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并不能证明她婚前具有老婚姻法第六条第二项的情形存在。祝庆也没有证据证明徐东华在领取结婚证时,祝琴就无民事行为能力。二人结婚近20年,身体、身心各方面均可能发生重大改变,不能以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否定当时结婚的效力。
  最终,法院采纳了该观点,认为该婚姻有效。祝庆撤诉。
  丈夫主动要求离婚
  自从双方产生纠纷后,祝琴被哥哥带回家照料,徐东华孤身一人。几次出庭应诉已经让他疲惫不堪,他认为,自己的婚姻继续维持下去也没有意义了。
  因祝琴无民事行为能力,近日,徐东华主动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房子归祝琴所有,祝琴补偿徐东华20余万元。

沙发
发表于 2012-2-29 22:35:20 |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2-3-1 08:43:21 | 只看该作者
都是金钱惹的祸......
地板
发表于 2012-3-1 13:34:42 | 只看该作者
:L:L
5#
发表于 2012-3-1 21:10:18 | 只看该作者
钱好,他好,你好,大家都好,有多少家庭都是因为房子啊,地啊,什么的闹矛盾,俺是深有体会啊
6#
发表于 2012-3-5 23:53:31 | 只看该作者
但愿悲剧不再上演
7#
发表于 2012-3-21 20:18:05 | 只看该作者
我说我说  ,那个姓祝的哥哥也太无良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人坛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姜堰论坛|姜堰人民论坛|姜堰第一门户社区 ( 苏ICP备18040877号-1  人坛成长的足迹:   

GMT+8, 2024-9-20 13:49 , Processed in 0.129384 second(s), 27 queries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