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江苏省泰州市下辖的姜堰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周华万。与以往不同的是,在移送书面侦查卷宗的同时,随案移送了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新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以往,刑事诉讼法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移送没有硬性要求。司法实践中,检察人员在审查故意杀人、抢劫、贩卖毒品、诈骗等重大案件及主要依靠言词证据证明的案件时,一些犯罪嫌疑人常辩称自己被刑讯逼供、诱供。因不能提供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虽提供了但未能做到全程反映,所以无法全面、清晰展现案件讯问的全过程,从而令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合理性、真实性难以确认,给审查判断证据带来一定难度。
3月19日,泰州市检察院与该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就移送刑事案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进行协商探讨,达成共识。明确公检法相互移送五类案件时,必须随案移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以及其他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大刑事案件;涉嫌毒品犯罪、强奸、猥亵、诈骗类犯罪等证据相对较单一、主要依靠言词证据的案件;盲、聋、哑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犯罪的案件;媒体关注的敏感性、涉众性案件;其他认为需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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