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全面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水平,实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根据公安部消防局相关要求,从即日起在我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我评估机制,现就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自我评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自我评估各项工作的开展。8月10日前,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所属公安消防大队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二、自2012年7月起,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月要按照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发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自我评估报告备案表》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表》明确的内容和标准开展自我评估。单位自我评估不合格的,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或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整改,并重新组织自我评估。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自2012年7月份开始,于当月底前将纸质评估资料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大队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公安部完善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月通过该系统向所属公安机关消防大队或公安派出所报告“四个能力”自我评估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每月最后5日为评估情况报告备案时间。
五、公安消防大队或公安派出所要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自我评估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结合单位上报评估情况开展针对性的监督抽查,对不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存在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特此通告。
姜堰市公安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