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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租房须登记备案 群租受严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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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2 07:18: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昨天起至4月20日,《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意见。

  房屋租赁网上备案

  据介绍,上海居住房屋租赁市场规模超3100万平方米。总体来看,居住房屋租赁市场是健康的,但也存在着市场供应体系不健全、市场主体不诚信、经纪机构不规范等问题,既损害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影响了相邻关系人的居住环境,引发了一系列消防、治安隐患和社会矛盾。

  市房管局局长刘海生表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既是强化房屋租赁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保护租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法律制度。《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租赁当事人必须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管部门将建立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此次征求意见稿修改颁布后,有关方面将研究相应的措施,方便市民就近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租金不能随意调整

  房东提高租金,是令“租房一族”头痛不已的事。征求意见稿对房东随意调整租金的行为作出了限制,明确规定居住房屋租赁期限为一年或者一年以下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次性确定租金;一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一次。除在租赁期间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装修房屋或增设附属设施等情形外,出租人不得单方面调整租金。

  另外,征求意见稿对租赁保证金的收取金额也作出明确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租赁期限为一年及一年以下的,租赁保证金不超过1个月的租金金额;一年以上的,不超过2个月的租金金额。合同期满后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的,应当提前1个月通知承租人;未提前通知的,承租人可以继续居住,合同转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合同期间,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至少应予承租人1个月的租赁宽限期。

  “群租”面临严管

  目前,房屋租赁市场中的群租问题不但影响了相邻业主权益,还引发一系列治安、消防等隐患。征求意见稿针对房屋租赁中普遍存在的随意分割搭建、改变房屋原始设计功能、租住人口过多等问题,作出了严格规定。如,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应安全并具备必要的生活条件,出入口、通道等应符合治安和消防规定。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以原始设计用于居住的卧室为最小出租和转租单位,不得擅自分隔、搭建后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房间不得用于居住出租。承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但考虑到承租家庭租住生活的特殊性,居住使用人之间属于家庭关系的,可适当放宽。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租住人员在15人以上或单位承租供职工集中居住的,应当建立由公安机关统一免费提供的租住人员信息登记簿。来源:东方网   作者:张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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