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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郎,作为超级版主,你应当实事求是客观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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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8-30 11:01: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作为论坛的超级版主,本人对您的身份有疑问!
你真的是从群众那里得知目前三方在协商吗?
按程序走是没错,但是你说家属不愿意做鉴定那纯粹是子虚乌有!
“家属自己认为这就是医疗事故,医院就应该赔偿”你说这句可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
家属觉得有意见的是因为院方目前发表的意见称:他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从你拍摄的照片来看,你是没有拍到警察打人,抢相机。
但是没有之前的照片也不能确定你是不是之后才到场。
没人抢你的相机不知道这是偶然还是必然。
本人的相机被抢是因为群众大呼“警察打人了”上去拍的。
警号129561打人,抢相机
警号129191该人似乎是队长,骂亲属“不是人”
对于该2名警务人员的素质严重怀疑!
不心虚抢我相机干什么?如果你认为我在场拍摄是违法或妨碍公务。
那你请按“程序”要求本人交出相机,需要用“抢”的吗?
现在不再多说什么了,等鉴定结果吧。
这样的“透明”社会,希望我的帖子能审核通过。
沙发
发表于 2010-8-30 14:33:31 | 只看该作者
首先对死者表示哀悼,对家属表示同情!

医患纠纷是社会的焦点话题,牵扯很多方面,我相信各方都会理智的看待问题,找到共同点,最后能处理好此事。
板凳
发表于 2010-8-30 14:40:20 | 只看该作者
发生这样的事是我们大家都不愿意见到的。也许的确存在某些人员处理问题方式不当,或者言语过激的现象,大家都需要冷静。我们民众需要有知情权,希望大家多多提供自己所了解的事实。
地板
发表于 2010-8-30 14:41:49 | 只看该作者
我对我的言论负责,我在发帖的同时也说明了我到达的时间,我看见的我会发,我了解到的我也会公布,我说一句,如果真有警察打人,只要你有证据,那么公安机关肯定会严肃处理,还有就是大家想想,现在哪个警察会拿自己的饭碗开玩笑?会大庭广众之下动手打老百姓?场面乱有摩擦也是不可避免的,我到现场的时候看到因为家属试图阻拦警车,然后保安队员一个一个的拉着手,将人群隔离开来!可能站的立场不同,所以就会有很大分歧,你是家属,我是局外人。

如果确有警察打人证据,我们也欢迎你将证据发上来。百姓对于执法有监督权。

楼主如果对我的身份怀疑的话,那么我明确告诉你,我就是一介平民,之前在江阴打工近10年,今年正式回姜堰打工。
5#
发表于 2010-8-30 16:52:14 | 只看该作者
当时知道太宇医院的事情很震惊!在此对死者家属表示问候,死者已矣,节哀顺变!话说回来,人坛把你的帖子审核公布出来,就是对这个事件关注!一直以来人坛在社会一些焦点争议的问题上都是积极的客观的,相信事情会有一个圆满的处理结果!这也是对死者最大的尊重!
6#
发表于 2010-8-30 18:35:4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相思雨 于 2010-8-30 18:40 编辑

很理解家属的心情。同时现在的社会也是透明的
版主如果不是实事求是和公正的原则楼主的帖子也进不来
期待司法的公正给家属讨回公道
7#
 楼主| 发表于 2010-8-30 21:27:06 | 只看该作者
本人用词可能过激,如果你真是一介平民,本人之前对你的猜疑还请原谅。
警察打人的证据在被抢的相机里有全程记录,可是相机现在也还没拿回来。
拿到之后卡还不知道在不在,文件是否被删。
“家属不愿意做鉴定”“家属自己认为这就是医疗事故,医院就应该赔偿”这两条完全不成立。
今天已经协商了明天验尸。
8#
 楼主| 发表于 2010-8-30 21:31:48 | 只看该作者
补充一下,打人事件是在场群众全看到的。而且群众全部大呼“警察打人了”之后本人上前拍摄警号的。
之后才增加警力带人走的。
9#
发表于 2010-8-30 22:10:09 | 只看该作者
本人用词可能过激,如果你真是一介平民,本人之前对你的猜疑还请原谅。
警察打人的证据在被抢的相机里有全 ...
65239467 发表于 2010-8-30 21:27



    呵呵,我不是小肚鸡肠人,我的见闻确实是如我所写,真有证据的话不是抢一两个手机就能控制的。现场那么多群众也会有人拍的,我们论坛一老早就有人在现场了,我也是接到他电话才赶去现场的,在他后来发给我的照片里我也确实没有看到警察打人的画面。凭良心讲,我确实同情逝者家属,毕竟两条人命,我与你无仇、与警察无亲。我更希望能够看到早点解决此事,让逝者得以安息,让亲人心灵得以抚慰!

   能够达成一致协议是大家都愿意看到的,现在法治社会,没有任何机构敢一手遮天,也不会说因为事态闹大了就会偏向谁。所以还是希望能心平气和的解决问题!
10#
发表于 2010-8-30 22:54:25 | 只看该作者
首先申明,本人系局外人士,以下仅代表个人观点或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个人理解。

一、对患方的不幸深表同情,因为生命是至高无上的。
二、楼主最后提到,“现在不再多说什么了,等鉴定结果吧。”,这种依法维权的思路是正确的。同时,这对医患双方都是公平的。
三、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条款,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解决争议:
1、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2、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三种解决途径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都是合法的。但协商与调解的前提是双方自愿。
无论那一种解决途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是医患双方在难以达成共识时或法院诉讼时,确定医方责任的重要手段。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也是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重要依据。
四、在发生医疗争议时,患方一定要保持理智、尊重科学、弄清事实、依法维权。特别提醒的是不要发生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卫生部、公安部通告(卫通[2001]12号)中提到,对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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