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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论"贞操"引众议 媒体称苛求女性应受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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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3-13 17:01: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日前,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名牌电视栏目《新老娘舅》和《一呼柏应》的嘉宾主持柏万青,在电视节目中告诫所有生活在上海的未婚女青年要自尊自爱、不要过度放纵,并且强调说:“贞操是女孩给婆家最贵重的陪嫁!”(《凤凰网》2011年3月2日)


  一石激起千层浪,此言一出,在各种各样的媒体中引起一片热议,并且在3月8日国际妇女节前后达到高潮。仅限于我个人在新浪微博得到的回应,就可以摘录出以下的精彩观点:

  其一,我想,其实她是想告诉女孩子都要对自己尊重一些,对自己好一点,不要把自己随便交出去。

  其二,一个女孩,要不要保留处女之身,纯属私事,跟任何人都没关系(甚至跟她未来所嫁丈夫也没关系。只有婚后夫妻才互有忠诚的义务,而我认为是否有这义务应由双方自行约定,法律不该强制)。这位柏阿姨的脑子还停留在18世纪,却要来教育21世纪的女孩子,实在太可笑了!柏阿姨,下课吧!

  其三,虽然我不知道这位女士当年是否给婆家送了什么礼,但是作为一个男人,我要说的是,她有点贬低女性了。男人娶女人就是检验贞操的话,那男人的贞操就不需要检验了吗?

  其四,一面论贞操,一面论陪嫁;一面代表人民,一面还代言婆婆。这女人全才啊……

  其五,殊不知,多少夫妻是因为婚后性生活不幸福而闹矛盾。不试怎么知道性生活是否和谐,现在中国多少婚姻关系存在性爱冷暴力?柏阿姨的这种思想,同时也是一个国家文明落后的表现。

  其六,有人认为柏阿姨是在“保护女性权益”,乖乖,你们可真out,还停留在性是“女的吃亏”这个陈腐老观念上。性是双方的呀,只要自愿,就不存在吃亏不吃亏的问题。为何有些男人(及甘做男权奴隶的女人)硬要把性中的女方看作受害者?本来一件双方都高兴的事儿,你们非得让人家眼泪汪汪才开心么?

  鲁迅抨击“节烈观”仍适用于当下

  阅读这些畅所欲言的多元议论,我首先感受到的是一种人性的温暖。但是,一旦进入深层次的理性思考,又不难发现这一现象背后所潜伏着的根深蒂固的肃杀之气。借用鲁迅90多年前写在《我之节烈观》中的话说:“时候已是20世纪了,人类眼前,早已闪出曙光。假如《新青年》里,有一篇和别人辩地球方圆的文字,读者见了,一定发怔。然而现今所辩,正和说地体不方相差无几。将时代和事实对照起来,怎能不教人寒心而且害怕?”

  鲁迅这篇文章发表在1918年8月15日的《新青年》第5卷第2号,其中最为经典的议论,就是明确认定所谓节烈观念的不道德甚至于反道德:“道德这事,必须普遍;人人应做,人人能行。又于自他两利,才有存在的价值。现在所谓节烈,不特除开男子,绝不相干;就是女子,也不能全体都遇着这名誉的机会,所以决不能认为道德,当作法式。”

  比起让相对弱势的某女性来替某男性拼死捍卫原本属于自己的性器官尤其是处女膜的所谓节烈,柏万青所谓“贞操是女孩给婆家最贵重的陪嫁”,虽然没有惨烈到赤裸裸地扼杀生命的程度,她的内在逻辑却依然是男权专制社会欺软怕硬、牺牲弱者的礼教吃人。换用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中更加通俗也更加权威的一句话,就是“万恶淫为首”。

  而在事实上,尽管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专制皇帝被九宫六院七十二妃外加被阉割男性器官的若干宦官侍候着,尽管包括清官海瑞在内的权臣富绅都可以一夫多妻,“万恶淫为首”的罪名却永远落不到他们头上。像阿Q那样的下等男人,偶尔与像吴妈那样的下等女人碰撞出一点点奸情未遂的人性火花,等待他的就可能是“万恶淫为首”的杀头之罪。像张二江那样的贪官污吏,可以挥霍巨额公款包养包括合法妻子在内的108个女人,所谓“失足”与“失身”的罪名也同样落不到他的头上,而只能由相对弱势一方的女性当事人承担。按照贞操最贵重、万恶淫为首的男权专制逻辑,即使是带着贞操嫁入婆家的女孩子,初夜之后也必然变成最不贵重的性奴隶。假如夫妻不和或者丈夫去世,这个女孩子的改嫁也注定是最不贵重地贱卖自己。

  苛求女性“陪嫁”贞操应受谴责

  行文至此,又联想到鲁迅的另外一段话“我应声明:现在鼓吹节烈派的里面,我颇有知道的人。敢说确有好人在内,居心也好,可是救世的方法是不对,要向西走了北了。但也不能因他人好,便竟能从正西直走到北。所以我又愿他回转身来。”

  具体到以女性之身却偏偏要在性贞操、性道德方面歧视年轻女子的柏万青来说,无论她的居心如何美好,她既然享受的是上海市人大代表、名牌电视栏目嘉宾主持、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上海市三八红旗手标兵之类的公共身份和公共荣誉,就更应该在公共领域里依法监督限制张二江之类公权力者违法贪污挪用公款的性交易和性丑闻;而不是以“万恶淫为首”的老旧眼光,欺软怕硬、避重就轻地高调评判年轻女子的私人贞操是不是贵重。

  进一步说,在以人为本的现代文明社会里,个人的价值应该体现在全球化的既正常又普通的自由平等、大同博爱的公民意识及其价值追求方面,而不应该体现在性器官尤其是处女膜的保全方面。假如非要针对男女双方私密性的婚恋契约及夫妻生活实施道德谴责的话,更应该遭到谴责的是单方面苛求女性“陪嫁”贞操的婆家,而不是失去所谓贞操的年轻女子。
沙发
发表于 2011-3-13 17:34:55 | 只看该作者
路过。。。。。
板凳
发表于 2011-3-13 19:28:48 | 只看该作者
飘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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