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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管业务中介机构和代办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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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8-13 00:07: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车管业务中介机构和代办员的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广大办事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车管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规范车管业务中介机构代办行为,做好代办员备案工作。范围包括;车管业务中介机构、汽车4S店或销售公司、保险公司、汽修厂、驾校、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的指定人员。

      第三条车管业务经纪行业中介机构制定行业规范,统一收费标准,审核出具委托书,同时做好车管业务经纪人和代办员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车管所根据不同服务行业,制作并分发不同颜色备案卡:蓝色卡由车管业务中介机构(编号ZJ)专用;红色卡由汽车4S店或销售公司、保险公司(编号XS)专用;黄色卡由汽修厂、驾校(编号JX);专用;绿色卡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编号ZF)专用;

       一、蓝色卡代办业务范围:

    (一)车辆注册登记;(二)车辆变理登记;(三)车辆转移登记;(四)车辆抵押登记;(五)车辆注销登记;(六)补、换领机动车牌证(登记证书除外)和核发临时号牌;(七)核发、补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八)机动车驾驶证补、换讧;(九)递交驾驶人身体条件

证明(外地人需提供其当地体检表,本人来的以本人办理为主)。

  二、红色卡代办业务范围:

      本公司销售的车辆(一)注册登记;(二)核发临时号牌。在本公一J投保车辆的跟踪服务。

  三、黄色卡代办业务范围:

  本汽修厂修理车辆,交通事故车辆送检,变更登记;本驾校学员的驾驶证补、换证、递交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外地人需提供其当地体检表)、教练车的送检,新年注册核发临时号牌。

      四、绿色卡代办业务范围:

      本单位车辆或职工车辆:(一)车辆注册登记;(二)车辆变更登记;(三)车辆转移登记;(四)车辆抵押登记;(五)车辆注销登记;(六)补、换领机动车牌证和核发临时号牌;(七)核发、补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八)机动车驾驶证补、换证;(九)递交驾驶人身

体条件证明。



     第二章监督管理规定

     第五条设立车管业务中介构应当具备F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以及与其开展中介业务相适应的注删资金并经工商部门登记:

    (一)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代办业务期间,应佩带《车管业务代办员备案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车管所业务中介机构设立实行备案登记制度。未经车管部门备案登记的,不得从事中介活动。

第七条车管业务中介机构应实行规模化经营,努力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

第八条车管业务中介机构对其代办的业务须承担法律责任,代办员应该负责指导委托人规范填写相关业务表格,确保委托书上“本人签字”的签字(盖章)真实有效。

第九条车管业务中介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条车管所不得凭借职权限定当事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

第十一条代办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办员办理业务时应主动出示备案卡、身份证,递交中介机构统一格式的委托书和备案卡的复印件(委托书上应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中介机构公章)。

(二)自觉服从车管所工作人员的管理,文明办理各项代办业务。不得教唆办事群众与车管所工作人员发生纠缠;

(三)中介机构代办业务应设立专门的服务台,统一山专人收取中介费,并向当事人开具发票,不允许代办员直接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的物品;

(四)申请备案的中介机构代办员需向车管所提供申请表、白底照片3张、营业执照、经纪人资格证书、税务登记证、劳动用工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其他单位代办员需向车管所提供申请表、白底照片3张2寸、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用工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因诈骗、敲诈勒索伪造公文证件等受到刑事、治安处罚的人员不得申请备案,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人员暂缓备案。

蓝、红色卡每个单位原则上限发2张,黄、绿色卡每个单位限发1张。中介机构将申办备案卡的相关资料初审后统一交车管所;其他单位申办备案卡的将相关资料直接送车管所。车管所对审核合格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中介机构在代办业务过程中,对申请材料要保证真实、齐全、有效、不得提供虚假、伪造、涂改的材料:

(六)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资料和物品:

(七)不得采取隐瞒、诱骗、蛊惑、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当事人利益或骗取中介费;

(八)不得通过诋毁或回扣、故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不得在车管所门前随意拦车招揽业务,不得与非法中介人员勾结、承揽非法中介人员招揽的业务。

(九)在代办业务过程中发现可疑车辆或人员应该及时向车管所业务部门提供信息;

(十)不得在车管所大厅招揽或接受他人转接的其他业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为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除简单的代办业务外,车管业务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车管业务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代办项目、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及标准、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监督投诉机构的电话等事项。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车管业务中介机构及其代办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使委托人或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由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车管业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情节按F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禁止以“包过关、包办证、车管所内部有关系”等名义招揽业务;

(二)禁止带路不代办,禁止超标准收费,禁止以扣留手续的方法强迫群众接受服务;

(三)禁止不排队直接到窗口办理业务,禁止到选号区办理业务;不得接受单位委托选号,不得带车主进入选号区选号。禁止进入体检室和车辆检测车问,禁止无代办业务进入车管所大厅和车辆待检区。业务办结后应当离开大厅禁止在大厅内逗留和闲坐。

(四)禁止以任何形式拉拢腐蚀车管所工作人员;

(五)禁止在道路上、车管所门口、大厅招揽业务;禁止接受非法中介业务:禁止接受被停办业务的代办员业务。

违反上述所列情形,第1次予以代办人停办业务3个月,第2次取消该代办员备案资格。备案卡被取消后,一律不予重新核发和补发。

        伪造证件、弄虚作假、诈骗的予以撤销中介代办员资质备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姜堰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车辆管理所负责解释。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沙发
发表于 2011-8-15 15:04:44 | 只看该作者
哦,这个居然还有细则规定的呀?
我以为黄牛都是见不得光的呢
我的车想改色,不知道手续烦不烦神?
板凳
发表于 2011-8-17 14:27:02 | 只看该作者
我也想把车的颜色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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