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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姜堰法院法官胆大包天制造冤狱 遭检察机关无罪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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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9-4 10:17: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江苏姜堰法院法官胆大包天制造冤狱
遭检察机关无罪抗诉
控诉发帖:李爱珍  身份证:321028196509183025  关注电话:15961098880
(我是本文作者和发帖人,我对本文真实性和发帖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检察院为被法院判刑蒙受冤狱的人提起无罪抗诉在中国司法史上是极其罕见的!抗诉在维护司法公正过程中是不可或缺,是检察院监督审判权的重要途径!江苏省检察院向江苏省高院提起的无罪抗诉首开全国先河。江苏省检察院无罪抗诉的幸运儿是被江苏姜堰区法院判处9年11个月有期徒刑的周余强!为什么无罪之人会在公检法的层层把关下会被判处“9.11”的重刑!失去了人生自由5年10个月21天呢?
江苏省姜堰区法院一意孤行将周余强判刑9年11个月的理由很简单,是贪官污史为了现任江苏省泰州市人大代表、正太集团董事长范宏甫保驾护航,范宏甫利用编造的虚假财务报告,制造并传播周余强亏损440多万元的谣言,提供虚假的劳动合同,将周余强活生生打造成为一个罪犯,达到了杀鸡警猴的效应,成功制造了我范宏甫在姜堰有指鹿为马的能量!在姜堰颠倒黑白、构陷人罪易如反掌,从而达到了利用正太集团改制之机掠夺承包人和国有资产的目的!
   周余强和正太集团签订了“死承包”合同
周余强和正太集团签订协议载明:交通工程公司牵头人周余强中标后,联合本企业其他管理人员以合股、合作或者合伙经营方式组建承包体,实行集体经营、共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协议除约定交通工程公司年上缴的承包金指标外,还约定承担公司在册人员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正太集团负责监督审计交通工程公司的经营及财务管理,周余强无论是年未或承包期满后的利益分配须经正太集团财务审计之后,在足额上缴承包金及其他规费后,在盈利的前提下,经正太集团方财务审计,方可进行年终利益分配。
协议还约定,周余强在承包期内发生的一切债务,由其负责,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由周余强负责全部责任。
2004年,第一次签订的协议到期,周余强再次与正太集团签订了第二份协议,主要内容与上述协议相同。
在执行协议过程中,交通工程公司的运行模式是前期费用由周余强自筹。定额上缴承包金。需要投资大的项目,也是以正太集团的名义出面谈合同,向正太集团借款,付款时给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另加收5%的手续费。
两份合同都是“死承包”关系,周余强从来没有想到如此承包关系都会将自己莫名其妙送进了监狱中去。

不是公务员的周余强从被双规到被判刑九年多
范宏甫是什么货色的董事长,除了他是泰州市人大代表之外,其还有多深厚的政治背景?
范宏甫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官商。2005年,范宏甫不但是姜堰建工局局长和党组书记,而且其还兼任正太集团的董事长。后来,范宏甫在正太集团改制后成了最大的控股者。
顺理成章的范宏甫弃官从商,当上了改制后正太集团董事长的职务。范宏甫与时任姜堰市委书记、后任泰州政法委书、现任泰州市人大副主任高某之间建立了令姜堰平民百姓仰止的深厚关系。
权力和利益完美结合,加上当时范宏甫披着姜堰市建工局局长、党委书记和正太集团董事长的双重的外衣,动用纪检和政法力量收拾和他原本是死承包关系的周余强,简直是不费吹灰之力。
姜堰区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说:在2001年至2003年的承包期内,周余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348980元。
为了煞有其事证明周余强有罪,泰州市两级法院在判决中故弄玄虚罗列出清单:2003年3月,周余强用假工资单在交通工程公司帐上报支套取现金60余万元,其中10万元以个人名义投资到交通工程公司,得利息5088元;其中24.5万元用于购买帕萨特轿车1辆并以其妻李爱珍个人名义在车管部门登记;2002年10月,周余强将其妻李爱珍、其子周昱外出游玩的差旅费3980元在公司帐上支出;
    泰州市两级法院认为,周余强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348980元。
这个判决的核心定性周余强是公司的工作人员,否定了周余强和正太集团的承包关系为死承包。
泰州两级法官看不懂承包合同和劳动合同
泰州市两家法院的法官看不懂简单明了的承包合同,但对正太集提供的无效劳动合同却予以认可。也也就是说,唯一这两个关系存在,才能帮助范宏甫将周余强“绳之以法”。
官商勾结的丑戏在泰州市两级法院演绎得淋漓尽致。
既然是死承包,正太集团不负责债权债务的承担,那么周余强就是用的自己的钱。只要周余强将该上缴的承包费用足额上缴,应该就不构成犯罪。
周余强不是正太集团的工作人员,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周余强和正太集团是挂靠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周余强与正太集团的承包协议是从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0日。在此期间双方没有签定过任何劳动合同。
泰州市两级法院认定的周余强与正太集团于1999年9月6日签定的劳动合同没有经过当庭质证,应视为不存在
(2006年11月25日江苏联动律师事务所聂朝辉在给泰州中级人民法院的辩护词第二页(2)中书面指出…本辩护在查阅案卷时也没有发现案卷中存有该书证…;2008年12月16日江苏环科园律师事务所吴中华律师代理的刑事申诉状第二页中一、…律师在查阅案卷时也没有发现案卷中存有该书证…;2013年7月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耿延先后两次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查阅案卷时均没有发现案卷中存有该书证。)
至于周余强在2004年与正太集团签定的劳动合同根本不能证明其与正太集团在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0日间存在劳动关系。 任命周余强为副总只是为了拓展业务,给他挂个名,并无实权。 尤其要值得注意的是:从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0日,周余强的工资、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均由其自行承担,甚交通公司的外债也是周余强自行偿还。试问:一个不拿企业工资福利的人会是企业的工作人员吗?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泰州两级法院官商勾结为贪官污史保驾护航不加掩饰,审判权掌握腐败法官的手中,结果就是冤案的层出不穷,就是周余强被以从轻的名义判刑9年11月(据说县级法院单项罪名判刑刑期不得超过10年),基层法院的法官判9年11个月是不是权力用至极致?
江苏省检察院的无罪抗诉会追究泰州多少法官的渎职
无罪之人被打造成罪犯,泰州两级法院经办本案的一、二和泰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的法官成为了正太集团董事长范宏甫的牺牲品。
有理走遍天下。周余强将牢底坐穿也不认为自己犯罪,泰州市两级法院徇私枉法的判决在周余强坐牢四年后引起了江苏省检察院的高度重视。
于是,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首开全国先河,在2010年“五四青年节”当日为周余强提起无罪抗诉。
江苏省检察院在无罪抗诉书中认定周余强无罪,周余强无罪体现在什么地方?
“周余强作为牵头人中标后,联合本企业其它管理人员以合股、合作或合伙办营方式组建承包体,实行集体经营、共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但有充分证据证实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就是周余强一个人,所谓的‘承包体’实际并不存在。而且,本案的承包关系应当认定为‘死’承包而非‘活’承包,也不能简单地归结为“集团内部的经营责任制”。 本案的承包关系符合“死”承包的两个核心要件:定额上缴,自负盈亏,所以应该认定为“死”承包。”
“‘死’承包虽然不是规范的法律概念,但是可以据此来判断承包经营形式下相关财产的利益归属。在这一法律关系下,原有的企业财产,所有权属于发包方;承包经营所形成的财产收益,在承包人依照承包合同足额上缴了承包费的前提下,就应当归承包人所有。承包人占有这部分财产,即使手段不合法,也只是侵害了发包方的知情权,没有侵害发包方的财产权益,不应当认定犯罪。”
“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周余强占有的财产是交通公司原有的企业财产,且周余强已经足额上缴了承包金,因此,从事实存疑应采用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应当认定其所占有的财产是承包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收益。承包协议虽然约定“由正太集团经审计后方可进行年终利益分配”,但只是程序要件,不是实体要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财产的归属。虽然周余强在承包期未满、交通公司未经正太集团审计、承包盈亏不明情况下占有财产的行为不当,但不宜认定犯罪。”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提认为::泰州市两级法院的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当改判周余强无罪!
2011年11月4日,江苏省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了对周余强的所有裁定,周余强有罪还是无罪发回重审。而在之前,泰州市法院2009年3月19日采信虚假的劳动合同驳回了周余强无罪的申诉。
江苏省检察院的抗诉将泰州市两级法院相关法官推到了风口浪尖,这是一起典型的司法迫害冤案,是一起彻头彻尾的人为制造的冤案。之所以重审周余强是有罪还是无罪一案过了8个月的时间 没有下达判决,是因为法院一旦判决其无罪,必将在泰州市两级法院的引起地震,相关法官助纣为虐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周余强无罪之后,制造冤案的法官依然逍遥法外的话,那江苏省法院系统腐败透顶就无药可救了,全国网民们,大家对涉案法官如何受到处理,请拭目以待吧!
沙发
发表于 2013-9-4 10:19:07 | 只看该作者
我擦!我要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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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9-4 10:57:15 | 只看该作者
几年前就看过你的这些文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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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9-4 14:08:53 | 只看该作者
猴年马月的事情了,怎么还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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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9-4 14:50:51 | 只看该作者
老百姓的悲哀......国家之荣幸......
再这么搞,估计姜堰区快变成姜堰村了......
曾经堂堂的姜堰县政府还在泰州,泰州政府还不知道在哪里,随着什么也不知道,反而泰州由公公变成了大力士,姜堰逐渐阳痿,实在让我们这些姜堰pelple们感到惋惜和疑惑,不过就算姜堰强大了,会不会像上面那样搞出更多的恶性问题也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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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13-9-5 10:53:08 | 只看该作者
谋求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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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 发表于 2013-9-5 10:53:59 | 只看该作者
上善无语 发表于 2013-9-4 14:50
老百姓的悲哀......国家之荣幸......
再这么搞,估计姜堰区快变成姜堰村了......
曾经堂堂的姜堰县政府还 ...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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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主| 发表于 2013-9-5 10:55:34 | 只看该作者
东板桥 发表于 2013-9-4 10:57
几年前就看过你的这些文字了。

谢谢关注,平民百姓谋求司法公正必须有愚公移山的精神,请给我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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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主| 发表于 2013-9-5 11:01:58 | 只看该作者
东板桥 发表于 2013-9-4 10:57
几年前就看过你的这些文字了。

唉!平民百姓要想有公平正义太难了,谢谢您的关注!我坚信害人者终害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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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3-9-5 15:11:26 | 只看该作者
这里有本如来神掌拿去,匡扶世界和平和正义的任务交给你了。
这年头不图利益,懂得真正正义的人不多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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