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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手术后体内遗留手套 将两家医院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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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4-25 11:50: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李女士今年33岁,宁波人。2005年6月,李女士生育待产到镇海某医院,在实施剖宫手术后生下了一名女婴。孩子的诞生给一家人带来无限的生趣,李女士感受为人母的幸福。可这样快乐时光并没有持续很久,2009年,李女士发现自己右下腹经常有一硬块突起,并且有活动迹象,用手摸也有感觉,并且偶有发烧并伴有妇科炎症,为此李女士长期靠药物维持。由于没有疼痛感,她也就没往别处想。

2011年10月,李女士因为上腹部反酸不适到宁波某医院就诊,医院初步诊断为右卵巢纤维卵泡膜细胞瘤。为了根治,李女士在该院做了腹腔镜下卵巢右附件切除术。4日后,李女士出院。本以为马上可以康复,没想到,出院后一星期,李女士因黑便再次到镇海某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胃癌。

遭受这样一病未落一病又起的接连打击,李女士再也不相信本地的医院。2012年2月,李女士到上海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闵行分院治疗,在进行胃癌切除手术时,实施手术的医生发现李女士体内大网膜异物肉芽肿结节并囊性改变,里面竟有半只“手套”。

因为李女士在上海手术前,只在镇海某医院和宁波某医院做过手术,因此半只手套肯定是这两家医院手术时遗留下的,由于不能确定哪家医院遗留,为此,李女士将两家医院一并告到了镇海法院,要求两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今天(4月24日)下午,镇海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原告认为:两被告在手术过程中并未按照医疗行业公认的业务水准和谨慎态度,将手套遗留在原告身体内。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相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鉴于该案案情复杂,且许多情况需专业医疗鉴定机构鉴定才能得出结论,现两被告已经提出了医疗损害鉴定申请,原告对鉴定申请也无异议,故法院将尽快安排鉴定,早日妥善处理此案。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待鉴定结论出来后择日再次开庭。

沙发
发表于 2012-4-25 13:32:2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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