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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姜堰城区小学、初中招生的有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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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0 11:25:0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根据姜教发〔2010〕44号文件精神,为做好今年姜堰城区小学、初中的招生工作,确保适龄儿童(其中小学入学年龄为6周岁,即2004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全部按时接受义务教育,现就本年度姜堰城区招生工作作如下说明:


一、招生原则

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实行“划片招生,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

二、施教区划分



三、招生方法、政策及相关说明

(一)按照“划片招生,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根据学生家庭住址(产权证)划分施教区。录取新生名册分别划入到相关学校,学校根据名册,下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二)根据省教育厅《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苏教基〔2004〕33号)和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不符的,按家庭实际居住地(产权证)录取。

(三)户籍在城区、家在农村、父母在城区没有固定住房(产权证)的学生在城区调剂录取或回原籍就读。

(四)本市非姜堰城区户口,已在城区就读小学或幼儿园的学生,如其父、母也非姜堰城区户口,且又无固定住房(产权证)的学生回原籍就读。

(五)新买居住房并已进宅的,凭房产证、水电缴费单据等按施教区划分入学。

(六)本年度拆迁户子女,可以根据原拆迁地点、过渡房或预订房地址划入相关学校。

(七)按照苏教基〔2004〕38号、苏财教〔2004〕100号、国发[2006]5号文件的要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指定学校就读。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需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有关学籍材料;

2.居民户口簿、监护人在流入地的暂住证、出生证(入小学者须持此证);

3.监护人相对稳定工作的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养老保险缴纳单据、工商营业执照等);

4.符合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关证明。

(八)三水、南苑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毕业生直接升入本校初中部(非三水、南苑本施教区的学生,如果不愿在该校继续就读,可按实际居住地回本施教区录取)。

为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处理特殊情况,从七月二十五日起分别在姜堰市第二实验幼儿园(小学一年级招生接待)和东桥小学(初中一年级招生接待)设接待处,专题接待家长来访。
沙发
发表于 2010-7-30 16:09:3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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