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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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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6 10:59: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日前,泰州市物价局、交通局、公安局联合发布通知,对泰州市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进行规范,并明确相应的收费标准,遏止可能发生的“高价拖车”收费行为。该收费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试行两年。
  
  通知规定,收费标准适用于在泰州市境内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境内道路包括全市范围内各城市道路、普通公路以及与之相连的桥梁、涵洞,不包括高速公路。
  
  今后,发生下列三类情形,可实行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一是机动车发生故障后,当事人自愿委托有关车辆救援服务机构提供的救援服务;二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自愿委托有关车辆救援服务机构提供的救援服务;三是机动车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肯自愿委托或无法委托,但情形必须时,由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所在地的交通、公安等部门依法委托车辆救援服务机构提供的救援服务。
  
  通知规定,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依法拖移违法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另外,发生交通事故后,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到最近的汽车维修厂或维修店,如果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拖移到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但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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