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早上6点半左右,我到某快餐店买粥,在吧台买了5元的券,一张2元的,一张3元的券.来到打粥的地方,正好服务员和一个熟悉的顾客聊天,我插上去用一张两元的券打了一碗粥,然后准备买其他早点,谁知卖粥的服务员说我没给钱,就连那个跟他聊天的顾客也帮着证明他,然后旁边服务员也来帮呛,我用浑身解数来证明我给钱了,包括把袋子里的东西掏出来给他们看,仍然没用.我说在我身上找到两元券的话我把我身上的钱给你们.当时我认不得任何人.就这样僵了不到十分钟.我走不是不走又不是,因为小孩上学时间要到了,所以我情绪激动起来,大声嚷起来,后来店里走出来了一个老太太打圆场,说“两元就不要你的了,你买点其它东西吧”她意思就是根本就不想给2块钱,旁边的人都在看着我,当时我觉得我受到了无比的侮辱,精神上终于控制不住,把身前一的张桌子打翻了,桌子坏了,之后老太太叫我走,我说不走叫他们打110,等了许久来了一个领班,问了一下情况我说你打110吧,之后,警察过来了,看了当时的监控,之前我要求看,但他们不让看并说监控没有开,然后就被带到派出所,让两名调解员调解,在调解之前派出所指导员不分青红皂白,瞪着我并教训了一顿,并吓唬说要拘留我,当着饭店里的人,不知是什么目的,说我破坏治安,要以治安罪论处,然后才让调解员调解。就这样判我赔偿400元,但他们必需要向我道歉。就这样我花400块买了一个道歉。假如我不打翻桌子的话,是不是就被冤下去?也就是说400元买了一口气,你们说值不值?
还有那个指导不是你对法律负责任还是出于私人关系,在未了解情况之下吓唬我,但是我还是要感谢你让我学会冲动是魔鬼,我不该冲动。但在这种情况之下被冤枉的人会冷静吗?如果不是花了这400元钱怎么可能沉冤得雪呢?
请各位坛友解解看?谁对谁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