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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水] 犯罪嫌疑人为啥不再“变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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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3 12:00: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5月28日下午,黄某被带进江苏省泰州市看守所讯问谈话室,他发现当天提审他的不是一直主办他案件的侦查人员,而是换了两张全新的面孔。通过出示证件,黄某得知眼前这个人是姜堰市检察院分管反贪的副检察长刘贵。原来这是该院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

实行的交叉讯问制度。

“你对我们办案人员执法有什么意见和建议?”“你对自己交代的受贿犯罪事实还有什么辩解?”“你涉嫌受贿犯罪的案件我们拟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你有什么合理要求?”刘贵与涉嫌受贿罪的黄某谈了起来。

通过谈话,黄某没有提出新的辩解理由,5月30日该案被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此案从初查到侦查终结仅用了35天。其实在黄某之前,姜堰市检察院已经与132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交叉讯问谈话。今年5月11日,该院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实行交叉讯问的经验做法,已在江苏省纪检监察系统查案工作中得到推广。

换张面孔跟嫌疑人谈话

说起姜堰市检察院实行交叉讯问制度,缘起于2006年之前反贪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翻供较多的现象。据刘贵介绍,2009年翻供达到了峰值,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24名,到了公诉、审判等环节,嫌疑人翻供竟达到14人,翻供率达58.3%。那段时间,公诉部门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理由无一例外———补查相关证据,核实嫌疑人辩解,这给反贪局的侦查人员带来许多无形的压力。

“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这种局面?是不是侦查人员一味追求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听不进嫌疑人的合理辩解,还是嫌疑人向同一个侦查人员提出辩解有思想顾虑,担心自己的辩解会被认为‘认罪态度不好’,对案件的最终处理不利。能否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环节换两个承办人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这样一来可以及时补充证据核实辩解,二来可以节省时间,提高诉讼效率。”姜堰市检察院检察长童连芳告诉记者决定推行交叉讯问制度的初衷。

2006年,姜堰市检察院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试行交叉讯问制度,即在嫌疑人供述基本稳定后,由从未接触过嫌疑人的侦查人员进行一次完整、详细地讯问。交叉讯问的侦查人员在全面讯问的基础上,重点听取嫌疑人的辩解。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集体研究制订补查方案及时完善。

自实施交叉讯问制度以来,姜堰市检察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翻供率逐年下降。2010年,该院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到起诉、审判阶段仅有1人翻供,翻供率降为5.9%。

分管副检察长参与交叉讯问

交叉讯问制度推行以来,对遏制翻供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对于

地位高、阅历深、年龄大的嫌疑人来说,交叉讯问人的身份也显得至关重要。否则,往往会与交叉讯问的初衷事与愿违。“我做领导的时候你们还没有出生,你们有什么资格跟我谈话!”56岁的嫌疑人陈某向年轻的侦查人员小钱嚷着。交叉讯问陷入了僵局,无理的辩解接踵而至。

得知这一情况后,刘贵主动到看守所约见了陈某,其配合态度出奇的好。在嫌疑人看来,级别相当的人与他谈话,表明是对他的尊重与重视,同时院领导代表检察机关跟犯罪嫌疑人谈话,能增强嫌疑人对法律政策的认可度,对其合理辩解的安慰度,同时对侦查机关的信任度,能促使认罪的嫌疑人稳定心态,不认罪的嫌疑人认清出路。

陈某案件后,姜堰市检察院反贪局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在移送起诉前,分管副检察长与每个犯罪嫌疑人至少谈话一次,已成为交叉讯问制度新的固定内容。

从提高案件质量到执法规范监督

2008年,姜堰市检察院在办理牛某涉嫌贪污案中,牛某在承办人讯问时,主动交代了自己通过单位车队承包人钱某,共同贪污13万余元公款的犯罪事实,到了换人交叉讯问时,牛某却改变了之前的供述。围绕牛某供述的改变,侦查人员全面提取了牛某赃款使用的证据,摸清了牛某翻供的原因,在强有力的证据面前,牛某无法否认贪污公款的事实。由于证据的补查到位,排除了牛某相关的辩解,检察机关指控牛某贪污犯罪的事实,全部得到法院认定。

今年5月,姜堰市检察院在多次组织侦查人员旁听职务犯罪案件庭审过程的基础上,全面修订完善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交叉讯问制度。该制度详细规定了交叉讯问的主体、时机、侧重点以及交叉讯问报告制作等内容。要求交叉讯问的侦查人员要从法官的视角,在全面讯问的基础上,重点听取嫌疑人的辩解。交叉讯问后,侦查人员根据嫌疑人的辩解情况与前期嫌疑人交代的事实进行对比,从案件定性、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等方面制作交叉讯问报告。此外,该制度还规定了分管副检察长与每名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谈话的要求。

“通过侦查人员的交叉讯问,分管副检察长跟嫌疑人谈话时,嫌疑人一般不会再提出新的辩解理由。现在跟嫌疑人谈话,主要是听取对办案人员的侦查执法行为有什么意见,以及对案件后续处理的合理要求。”采访最后,刘贵这样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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