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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协委员栾忠岳状告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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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13:37: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新泰州网1月10日电(周胜涛 张宏兵)1月10日上午,泰州市政协委员栾忠岳状告泰州市环境保护局履行职责案在该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泰州市政协委员、泰州市天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公司”)总经理栾忠岳和泰州市环保局副局长陈学俊参加了庭审。原被告双方针对法庭提出的争议焦点进行质证、辩论和陈述。

  泰州市环保局副局长陈学俊在庭审结束后告诉记者,他作为环保局的副局长,对原告栾忠岳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个人表示理解,他说他在私底下也经常与原告沟通和交流。

  陈学俊说,不过,此案主要是原告一是没向泰州市环保局提起过竣工验收的申请,二是该企业离居民区很近,达不到要求,无法给企业作出竣工验收的报告。陈学俊坦承,作为环保部门更应为企业做好服务,但环保部门只能起到一个协调的作用。

  庭审结束后,原告栾忠岳对记者说,2004年下半年,天源公司举债300万元,新上2,3-二氰基丙酸乙酯项目,泰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对该项目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2006年9月,泰州市环保局批准天源公司新上2,3-二氰基丙酸乙酯项目,并于2007年7月投入试生产。

  期间,天源公司4次向时任属地的环保部门申请验收,但由于区域的调整,对天源公司的验收工作一直未进行。

  2009年12月2日,泰州市环保局依据“至今未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为由,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停产,并处罚款6.5万元。

  栾忠岳说,泰州市环保局通过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由于当时他未找到有关申请验收的证据,无奈接受处罚。后来,在整理相关材料时,发现了曾经向属地环保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的证据。据此,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讼诉,要求泰州市环保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对天源公司进行竣工验收。

  1月10日下午,记者来到了天源公司实地查看,确实看到该公司与当地零星房屋靠得很近。原告栾忠岳说,2005年12月16日,野徐镇政府向泰州市环保局出具书面说明,承诺拟在未来3年内将工业园区附近300米范围内的居民全部拆迁搬进镇生活区集中安置。可是,直至今日,天源公司附近的房屋一直没有搬迁,这也不是公司的错。另外,在当时的环评书上标明了符合环评标准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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