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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卑鄙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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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12 11:39: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最卑鄙的用人单位莫过于江苏省姜堰市姜堰中学,该校从2002年改制至2010年1月,这8年时间里,为达到“不与被用工人签订合同(2002-2006.8)、不给被用工人缴养老金(2002-2006.8)、不承认被用工人的工龄(2002-2010.1),不给被用工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目的,先是有4年没签合同,然后又三番两次的变更单位名称和法人代表,以达到使工人的工龄付之东流的目的,以规避法律。

2002年,姜堰中学在改制的洪流中也实行了改制。改制后,学校原所属若干企业职工从姜中脱离出去。学校所用人员,除了学校的教师外,有部分人员为正式工,其余被用工人员为临时工,当时并未签订任何合同,但用工事实存在,也未为这些员工缴纳任何保险。这些所谓临时工的保险都是自己掏的腰包,没有谁敢提出异议——怕丢了饭碗。(有领导干部讲,谁有意见请走人。)
2006年所属姜中的机械厂事发,当时由于改制后,该厂法人代表未给工人缴保险多年,工人上访,一直闹到泰州日报头版头条,迫于舆论和监督部门的压力,才为该厂工人补缴了保险。而在此同时,姜中校内的被用工人也跟着“沾了光”。2006年8月开始与这部分临时人员签订合同,聘用期为一年,并开始缴纳保险,用工单位为“姜堰市三水科教服务中心”,法人代表刁承才。2002年至2006年8月,这段时间的保险(工人自己缴的部分)并未补偿给工人,而此时更是没有人敢站出来向学校要这“补偿金”,除非他不想干。
2007年8月31日,合同终止。“姜堰市三水科教服务中心”法人代表更名为高志雄,继续与该部分员工签订合同,合同期为一年。
2008年8月31日合同终止。“姜堰市三水科教服务中心”更名为“姜堰市锦文科教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文公司)法人代表钱启翥。这时该单位给每位员工的补偿金为1个月的工资。该单位以给付补偿金的方式,使这部分人的工龄由此划上了句号。而事实存在的工龄也视而不见,不予补偿。在这期间有工人已经向姜堰有关监督部门写过举报信,但并没有实效。这样“姜堰市锦文科教服务有限公司”与工人继续签订合同,合同期少则一年,多则五年。
(注:按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单方终止合同,只要用工单位与被用工人存在用工事实,就必须承认其工龄。补偿金的给付应从实际用工日开始算起。)
2009年12月合同被迫终止。理由是锦文公司亏损。它怎么会亏损的呢?该公司只有出的帐,没有进的帐。
锦文公司下属部门是:姜中食堂、姜中卫生打扫、姜中门卫、姜中文印室、浴室等。除卫生打扫工作和门卫不盈利,食堂、文印室、浴室是盈利大户。所收的利润都直接进入了姜中帐户,而锦文公司要发工人工资,必须由姜中转帐,真是空有其名,只是把这部分人员挂在锦文公司作样子,以摆脱对这部分工人的责任。
在此情况下,锦文公司在2009年上级部门查帐时被责令取缔。而这部分工人也被迫终止了合同。在此与锦文公司签订的一年多的工龄打了水飘。更未有补偿金。现在这部分工人面临着不知要与哪家公司签订合同了。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问题:从2002年至今,用工单位从未为被用工人缴纳过住房公积金。
关于达到退休年龄补缴医疗保险金的问题:当员工还有一年退休时,用人单位就终止合同,以达到不给这部分工人缴足医疗保险金规定的最后一笔金额,钱款大约在16000多元这是其一。其二,要求这类工人不用实名,而是拿已退休人的身份证来顶替还有一年就退休的工人,以达到不缴此款的目的。
工资问题:节假日加班费从不按国家规定给付,所有加班费只有10-20元的标准。还没平时一天的工资高。工资是能低就低,好多工人在这里都沾亲带故,不好意思跟学校提,怕亲朋好友面子不好看,只好一忍再忍,现在真是忍无可忍了。

姜中这种三番两次的变更单位名称和法人代表的行为,是以逃避法律责任为目的,以规避法律为手段进行的一场卑鄙的文字游戏。
姜中这部分职工强烈要求:①给付2002-2006期间职工自己缴纳的保险金的用工单位应缴部分;②缴足2002年至今未缴的公积金;③承认2002年至今的工龄;④不得回避面临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金的问题;⑤强烈要求加工资。
沙发
发表于 2010-1-12 14:38:26 | 只看该作者
这个不好妄加评论的哦!!
板凳
发表于 2010-1-12 16:26:25 | 只看该作者
向省级媒体宣传,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 17:48:17 | 只看该作者
现在这个社会真正为员工谋利益的领导几乎没有了,只想着怎样榨干员工的油水,直到没油可榨,这与资本家有什么两样,我对社会主义有所执疑!
5#
发表于 2010-1-12 18:47:49 | 只看该作者
楼主要不得,你们不想干革命了啊。把最卑鄙的用人单位莫过于江苏省姜堰市姜堰中学作标题醒目一点。
[color=最卑鄙姜堰中学Blue]
6#
发表于 2010-1-12 19:20:36 | 只看该作者
这种事情还是有证据才好评论,否则人家要告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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