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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囧】城管局在姜中那的店面房原来还可以这样赚钱(城管局答复意见见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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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2-10 09:10: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昨晚洗澡,在澡堂听到两个人议论,说在那边拿了个城管局的店面房,自己不高兴开店,转租给了人家,城管局租给他是16000元,他一转手租给人家30000,手不动脚不动净赚14000元,难怪现在的社会到处都可以卖额子......

      按说城管局在姜中那的店面房都是照顾性质的,据说在分配名额的时候是抢疯了,现在总算了解这其中的奥妙了,转手租出去就能净赚一万多一年!拿着照顾名额做二手房东,据我所知,就算现在租私人的房子,人家在签合同的时候也会加上一条,禁止转租,也不知道城管局对这个有没有规定?比如:必须自己经营等等......,如是,那么又是如何监管?
沙发
发表于 2012-2-10 09:18:11 | 只看该作者
哎!~
板凳
发表于 2012-2-10 09:21:02 |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不分配给我 哎 我也是下岗工人啦!
地板
发表于 2012-2-10 09:29:45 | 只看该作者
不该转租啊!
5#
发表于 2012-2-10 09:57:11 | 只看该作者
投机倒把
6#
发表于 2012-2-11 16:06:57 | 只看该作者
希望城管局有关负责人出来答复此事,或与我联系15189987118
7#
 楼主| 发表于 2012-2-13 16:57:41 | 只看该作者
城管局回复意见: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规范城区摊点管理,经市政府同意,市城管局将姜堰中学东北角营业房协调专用为水果摊点安置,租赁给原坝口广场、广茂巷、迎宾路因城市建设需要搬迁的水果摊点经营业主使用。并与业主签订租赁协议。协议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乙方(承租方)不得将营业房改作他用,不得将房屋转租、转借或出让给他人使用。同时协议第四条(合同终止解除)第一项规定:乙方存在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情形之一的,经甲方第一次书面责令整改,第二次约见谈话,在甲方规定期限内,乙方仍不能完全改正的,甲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并立即无条件收回安置房,所收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
    合同已明确载明,一经发现安置业主转租,从中获利,只要证据确凿,我局将立即按程序收回安置房,并永远不得享受安置政策。
8#
发表于 2012-2-14 21:36:54 | 只看该作者
恩,答复的很及时、到位。
9#
发表于 2012-2-22 09:29:36 | 只看该作者
回复很给力
10#
发表于 2012-2-22 21:03:09 | 只看该作者
执行就不给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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