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摊摊主因为知道卖水果等货物利润不及收租金与自己利用节省的时间获得的利益,于是转租予他人。虽然摊主违反协议。但是也可谅解,我觉得摊主可以与他租的人合伙从事利润更高的营业形式。这样就不会违反协定了,自己利润也高了。生活也改善了。
摊主依旧是营业,自己依旧是一手承租人。 租给我吧 我需要!租金我愿意给城管局2万! 这事不稀奇:L:L:L 才郎 发表于 2012-2-13 16:5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城管局回复意见: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规范城区摊点管理,经市政府同意,市城管局将姜堰中学东北角营 ...
那边违规乱租没有根治嘛!那些跟水果摊不想干的店都开张了!大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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