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者 发表于 2008-5-30 12:40:02
lovely: lovely: lovely:行者 发表于 2008-5-30 12:40:18
君子审礼,不可诬以讦诈。君子之为人也。必须注重礼节。凡是明知言行之失去礼节者。皆守正。绝不入不正之途,思想高超。格调要高。如冰清玉洁。必受人欢迎。且他人亦无有可乘之地。无法藉词加以诬蔑者也行者 发表于 2008-5-30 12:40:27
:victory: :victory: ;P ;P行者 发表于 2008-5-30 12:40:45
一则以喜,一则以惧.此尘世之事。无以两全其美者。甚至有人曰。世人之事耶。十之八九不如意。如此反覆不以之世景下。吾人该以如何面对。啻好面对现实。就事情分析。研判。取舍之。不宜奢求之。但亦不必为小挫而气馁欤。行者 发表于 2008-5-30 12:40:48
:victory: :victory:行者 发表于 2008-5-30 12:41:06
白云初晴,幽鸟相逐。以往君尔之日子是昏暗晦涩者。如今一扫所有之酶气。白云亦初晴。幽鸟相逐於太空中。君尔之缘也。必可成。且是令人羡慕者。放手去做可也。行者 发表于 2008-5-30 12:41:11
:victory: :victory: ;P ;P行者 发表于 2008-5-30 12:41:31
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虽执鞭之士。吾亦可为之即是表明。伊既然是可敬之士。我可为之。易言之。伊人情有所锺之时。吾对伊人亦可好好对待。两者之情合之时。必须相对待也。不宜置之不理耶。此时。将是君之大损也。行者 发表于 2008-5-30 12:41:39
:victory: :victory: ;P ;P行者 发表于 2008-5-30 12:41:54
男女之婚姻是终身大事。是决定人生一生幸福之大事。爰之。不得以逾越。不正。强行等。手段行之。必须以正当方式取得对方之芳心。两相情愿之下完成。如违反上述原则行之时。虽结合。惟两者之间。貌合神离。不得行之。否则良缘亦为此破坏无遗。